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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立院初審/涉性侵狼師 停聘期不得領半薪

2010.05.20      自由時報        邱燕玲


 


目前涉性侵的狼師在停聘期間仍可領半薪,立委認為不符社會期望,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狼師在停聘期間也不得領半薪,待調查結果無相關事實並回復聘任後,再補發全部本薪。


 


校長隱匿性侵案 應負刑責


 


審查會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校長、主任明知校園性侵害事件,因故意或過失隱匿事證、不為通報、虛偽或遲延通報者,應負刑事責任。請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於六個月內提出相關法律修正草案」。


 


無罪復職後 補發全部本薪


 


為保障學童受教安全,去年十一月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增列「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先由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停聘「狼師」,靜候調查。


 


但因現行教師法第十四條之三僅規定教師因案服刑或易服勞役者,停聘期間不得領半薪,國民黨立委趙麗雲等人因此提案,增列因涉性侵遭停聘教師也不得領半薪。


 


立委洪秀柱指出,通常法律是「無罪推定」,但大家對「狼師」無法忍受,加上調查時間僅一個月,時間算短,所以如此修法雖然有違一般法理,但宣示意義頗大。


 


立委管碧玲認為,「狼師」行徑雖然令人髮指,但「罪行法定主義」與「無罪推定」的價值仍應維護,若停聘、調查期間涉性侵教師就不能領半薪,其家庭有可能無以為繼,也可能冤枉好人,法律應是「寧縱勿枉」,「寧枉勿縱」則是趕盡殺絕,有民粹的感覺,因此她主張應朝「事後追回半薪」的方向修法。不過,委員會最後並未採取管碧玲的主張。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may/20/today-life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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