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社論:把歧視合理化是台灣之恥
2010.04.15 立報 社論
必須為這屆的監察院表現鼓鼓掌。雖然真要打老虎,監院仍力有未逮;但我們還是得提醒,這屆監委們完成了不少令人叫好的調查報告,就深化公共議題的角度來看,仍是可貴貢獻,但願不是白費功夫。
最新一份的調查報告由監委趙昌平、李炳南所完成,主題是針對台灣簽署了聯合國「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公布「兩公約」施行法後,陸配在台權益是否獲得保障進行調查。
報告指出了陸配在台所蒙受的十大歧視,並且還存在著「陸配不如東南亞外配」、「東南亞外配不如西方外配」的法律差別待遇。這兩位監委提到,這是依國籍而作差別對待與考量的「原籍歧視」。
當今法令存在著原籍歧視現象,未必叫人訝異;真正令人該感嘆的是,人們即便知道原籍歧視的現象存在,但仍然認為可取、可欲。
幾乎與監院發表總體檢報告的同一時間,某民進黨籍立委公布了下列資料:馬政府上台後,陸配取得國籍年限從8年降到6年,結果導致離婚人數增長2成。這位立委擔心,身分證取得門檻降低,提供陸配更高的離婚誘因,其結果是(陸配)「可以自由留在台灣工作賺錢、卻放下剛生的小孩、家庭不管,讓年邁的老阿公、阿嬤來帶小孩,製造更多的單親家庭問題」。
這位立委或許只是想藉機「打馬」,但持平而論,她的說法算是「驚人之語」嗎?非也!否則台灣的惡法也不會存在那麼久,改革幅度那麼小。不諱言,台灣就是有不少人這麼看待陸配:用最嚴格的道德標準,要求陸配善盡「賢妻良母」的義務;同時百般認為剝奪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或提高資格取得門檻的規定,是必要的「配套」。對他們而言,陸配的家庭義務與個人自由權利非但不相容,反而後者會妨礙前者的履行。
原籍歧視最惡毒之處,也最缺乏反省的一面,就是嚴以律人、寬以待己,卻又自以為正義。離婚雖令人遺憾,但究竟是好是壞,卻必須個案探討,怎可一概而論?若真要選擇性比較,則政府不是正在鼓勵生育嗎?台灣女性被百般勸誘都不為所動,那麼面對有子有女、同時經濟狀況也較差的陸配家庭,為何不好好表揚其貢獻?為了提高生育率,我們都絞盡腦汁,減輕婦女的扶養負擔,怎麼面對到陸配時,就變成包生包養是她應盡的特殊道德義務?
一味地拿放大鏡看陸配,除了自暴對「民主」信仰的廉價、對「人權」認識的扭曲之外,還包括了將自己猙獰面目視之為美的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