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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移民法納人權概念 改善新移民社會地位

2010.03.12      立報                呂苡榕                   


 


謝紅梅是大陸籍配偶,原籍南京的她20歲時和台灣丈夫結婚。1991年結婚後,一直到1998年才通過層層關卡與等待,依法「定居」並「設籍」台灣。此後,她是「自由地區人民」,可以投票選總統、不會被任意驅逐出境。


 


2001年,謝紅梅通過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分發到社子國小擔任書記。她記得,那時每個人都說她好厲害。到文官培訓所進行訓練時,每個人自我介紹,有些人來自苗栗、有些人來自雲林,當她說出自己來自南京,台下響起一片掌聲,那是她最認同台灣的一段時間,「真是自由法治的地方,不會因為出身而看不起妳。」


 


隱含在條文內的歧視


 


任職不到一年,台北市政府給了她一紙公文,要求她離職,謝紅梅不懂她犯了什麼錯。她沒犯錯,她被要求離職,是因為她的出身。當初準備考試時,考選部以及相關機關,從沒質疑過她的資格,只問她有沒有身分證。卻沒想到,當時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務人員」。


 


一位有身分證及戶籍的公民,為什麼不能擔任公職?謝紅梅不認輸,試圖尋求法律途徑解決,謝紅梅聲請大法官釋憲,因為「這個法律不公平」。


 


2006年,大法官承認兩岸條例第21條合憲,解釋文中寫著:「基於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台灣地區未滿10年者,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容有差異,故對其擔任公務人員之資格與其他台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


 


上周四晚間,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主辦的講座上,廖元豪以「反思台灣移民政策與國族主義」為題,講述台灣移民法的缺失,以及新移民在追尋人權之路上遇到的挫折。


 


「有誰比通過初等考試、和政府打官司的謝紅梅更懂得什麼是自由民主憲政體制?」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質疑,但許多新移民,就在這種法律授權的歧視下,被剝奪了應有權益。


 


移民政策向前邁進


 


2007年立法院三讀通過《入出國及移民法》的修正案,這次修法是台灣對於移民政策的一大進步,因為它首次將「人權」的概念納入其中,移民法不再是純粹的移民管理(查察控制驅逐)法,同時也是移民權利保障法。


 


廖元豪說,許多政策的進步,絕不是高官突然良心發現,而是一群平凡人不斷衝撞,才讓體制有了裂口。看似多元的社會下,不能忽略許多政策背後所隱含的意識形態,就好比政府並不鼓勵「新台灣之子」去講「媽媽講的話」,而這個排除的姿態,包含了歧視的意味。


 


當身分和權力掛勾在一起時,廖元豪表示,一個人的身分代表他能否享有某些權力,人權的概念就消失了,「我們還是不斷把這些準國民視為外國人,不願意讓他們擁有福利。」把讓他們入境視為恩賜,把提供輔助當成是施捨。只是拿不到身分證的新移民,連家暴想要打官司訴請離婚都不可能。


 


廖元豪認為,當我們不斷訴說社會的多元時,更應打從心裡接受多元,而不該帶著有色眼鏡,拿國家安全或主權做為藉口,在制度上處處刁難這些撐起台灣社會運作的新成員。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3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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