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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消除歧視婦女 內政部通過法案

2010.03.11      中央社            謝佳珍                   


 


內政部今天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明訂各級政府機關應於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令制定、修正或廢止,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規定。


 


聯合國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已有186個國家簽署。


 


內政部表示,前總統陳水扁民國9629簽署加入書,但基於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加入書並未被聯合國秘書長接受,以致未完成簽署加入國際公約程序。


 


不過,總統馬英九在國際婦女節前夕宣示,將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內法化,落實男女平權。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要求國家必須採取立法或行政措施,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公約內容詳列各項性別平等權利,包括參與政治及公共事務權、參與國際組織權、國籍權、教育權、就業權、農村婦女權、健康權、社會及經濟權、法律權、婚姻及家庭權等。


 


為明訂公約在法律上的效力,內政部部務會報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草案,將送行政院討論通過後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計9條條文,規定各級政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的規定,並應籌劃及推動公約規定事項。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並得邀請國內外專家審查。


 


草案明訂,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公約保障各項性別人權規定所需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內容,檢討所主管的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法施行後5年內,完成法令制定、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http://www.cna.com.tw/ShowNews/Detail.aspx?pNewsID=201003110273&pType0=aI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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