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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民法修正與婦權提升關係密切

2010.03.06      中國時報                張國仁                   


 


法務部長王清峰在國際婦女節百週年慶前夕指出,我國民法近80年來有6次重要的修正,現在連子女姓氏,都可不必從父姓,只要父母書面約定好,子女也可選擇從母姓。兩性平權的時代來臨了。


 


王清峰表示,民國19年法務部修正民法規定,結婚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得強迫履行,將我國婦女從數千年來「媒妁之言、父母之命」的習俗,一舉打破。同時改變家產繼承權原則上由諸子均分,女兒無權繼承家產的情況。修正後,女兒與兒子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但婦權提升的腳步,隨後停滯55年。直到民國746月關於婚姻關係消滅剩餘財產分配,及聯合財制夫妻財產所有權規定修正,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的財產差額,都應平均分配;並採聯合財產制夫妻財產所有權,明定為各自所有。


 


民國85年的修正,父母對子女保護教養意見不同時,由法院介入決定以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夫妻離婚時,原則上由父母協議一方或雙方行使親權,未協議或協議不成,由法院決定。民國87年修正,原則上夫妻保有其姓,不一定要冠夫姓;另修正第1,002條規定夫妻平等決定婚姻住所。


 


民國91年的修正,採「法定夫妻財產制」,不但維持夫妻財產所有權各自所有的規定,更進一步承認夫妻在家庭中各自擁有相等的獨立人格及經濟自主權,明定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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