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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Les and the City:誰說大專後才能自己決定性傾向

2010.02.25      立報        AD. Lin


 


一份充滿性別歧視的公文,日前由台北市府教育局發到台北市各公、私立中小學,主要內容為:「請各校加強瞭解並督導社團活動,防止假社團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不合宜之同志交誼活動。」


 


這詭異的公文始於台北市議會審議今年度預算時,附帶要求北市府研議,「防止高中職以下學校社團假藉名義誘導吸收學生從事『同志交誼』等活動,以維護學生健康適性發展」。


 


民政委員會通過了這附帶決議,在大會審議時被議長吳碧珠裁定擱置,最後並未通過。


 


未通過的決議為何可以行文?這時候又變成各說各話。根據新聞報導,台北市政府基於「尊重民委會決議才發出公文」。台北市教育局長康宗虎說,他們是「根據議會附帶決議,才發文希望提醒學校注意」。民政局長黃呂錦茹說此決議「主要是針對未成年學子,在性別認識模糊之時,避免有社團以同志名義去影響學子,或推銷用品等」。


 


提案者李慶元在224表示,「有多位家長向他陳情,希望高中職以下學生適性發展,不受外界干擾,等到大專性向定性後,學生當然可自由發揮」。


 


所以源頭就是不知道有幾位的「多位」家長認為「高中職以下學生適性發展,不受外界干擾,等到大專性向定性後,學生當然可自由發揮」。


 


什麼叫不受外界干擾?依此邏輯,我們從小就受到異性戀的干擾跟影響,無論商業與非商業的。


 


什麼又叫做大專性向定性?原來台灣人要等到大專之後才有自己決定性傾向的權利嗎?因為在大專之前的適性發展就是接受百分之百異性戀教育及資訊,建構堅強的異性戀觀念防火牆,好抵抗大專後入侵的各種性別認知病毒?


 


那麼、所謂的性別平等教育是假的嗎?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


 


12條第1項: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14條第1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14條第2項: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未通過的決議為何可以草率行文?


 


台灣一直以性別平權成績斐然向國際誇耀,實際上性別歧視卻不斷發生。教育局這種作法,足以讓在校園裡努力推動性別平權的教師們錯愕,以大專來做為性傾向確定的分界點更是荒謬!難道17歲時身為同志就是假同志,等到18歲以後才是真同志嗎?


 


(作家、女同志網路廣播節目主持人)


http://www.lihpao.com/news/in_p1.php?art_id=38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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