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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遇電話騷擾 可請求禁止處分

2010.02.23      聯合報            張明慧                   


 


許多人都曾遇到無聲電話騷擾,氣沖斗牛卻又無計可施,律師林瓊嘉說,民法雖有侵權規範,打電話騷擾造成對方身體或精神不適都可請求賠償,但因損害程度認定不易,即使勝訴能獲賠償金額也不高。


 


林瓊嘉說,目前法律僅針對有出聲的恐嚇電話約束,出言不遜造成對方心生恐懼可提出告訴,若頻打電話卻未出聲,甚至數次半夜騷擾,即使社會秩序維護法也未明確規範。


 


但若遇到對方刻意騷擾,又不能手機關機或拔掉電話線怎麼辦?林瓊嘉律師建議,可向法院請求禁止處分,查出發話人後限制他不可再撥打此電話號碼,若違反規定則可請求法院執行處強制執行,必要時甚至拘提管束。


 


若發話人是親屬甚至是夫妻、有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因一方執意分手、離婚,對方刻意以電話騷擾,林瓊嘉說,更好解決,可以家庭暴力防治法提告,甚至聲請保護令。


 


林瓊嘉表示,民法195條有針對侵權行為,造成他人影響身體健康、精神損害的賠償,但被害人必須舉證所受的身體或精神痛苦損害程度,且依被害人身分地位、學經歷都有關,訴訟繁複,舉證不易,賠償金額也不高,許多被害人多半摸摸鼻子就此罷休。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4336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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