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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性騷擾輕判 婦團籲修猥褻定義

2010.02.21      立報             史倩玲                   


 


2005年至今,發生許多襲胸摸臀案,但由於這些案件加害人的行為不符合法律上的「猥褻」定義,因此多以輕判或無罪收場,引發社會抨擊。包括婦女新知基金會等婦女團體,目前正推動修改「猥褻」定義,保障被害人司法權益。


 


目前法律上猥褻的定義,仍沿用民國17年最高法院的決議:「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以及最高法院在民國27年的判例:「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之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


 


短暫觸摸無法定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指出,按照這兩個條文,猥褻的定義必需達到「誘起性欲或滿足性慾」才能構成,因此讓被害人權益受損。以日前備受爭議的襲胸10秒案而言,被害人在內衣特賣會上遭到加害人摸胸10秒。當初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中就表示,被害人遭加害人觸摸胸部的時候,尚未感受到性自主決定權遭妨礙,而侵害行為就已經結束;而且接觸時間很短,客觀上無法引起他人性慾。由於加害人的行為不符合猥褻的定義,不構成強制猥褻罪。


 


性意涵應為考量重點


 


另外,過去法律實務上判定的猥褻隱私部位,只認定為可以被泳衣遮蔽的三點,就算將定義放寬至大腿、腹部等部分,也容易產生爭議。例如想舔耳朵這類強烈具有性意涵的作為,就無法被定義為猥褻。因此婦女新知表示,妨害性自主不能以身體部位做為劃分的界線,考量重點應該在行為是否有性意涵。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猥褻的法律用語應該全面改成「性侵擾」,只要乘人不知或是以不及抗拒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性意涵行為侵擾他人,就是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這類型的案件應該以受害者感受「是否妨害性自主」做為判定標準,而非行為人的動機。


 


另外,如果不是身體碰觸的性意涵侵擾行為,例如甩精、潑精等案件,因為沒有實際接觸當事人的身體,就是精神上的性騷擾犯行,就以性騷擾防治法的罰則進行處罰。


 


目前婦女新知已經召集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共11個團體,共同推動修改法令,保障被害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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