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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探監84次談離婚 訴離逾時妻敗訴

2010.02.08      自由時報                王俊忠                   


 


打離婚官司要掌握時效、不能拖!


 


劉婦丈夫涉販毒案入獄,劉婦以夫販毒為離婚理由,為此探監達84次,要提離婚之訴,12審法官以劉夫販毒案在92年間被判刑,劉婦直到98年才打離婚官司,超過1年的離婚請求權時效,判劉婦敗訴。


 


劉婦表示,她與王男婚後生育3子,但丈夫沈迷賽鴿、未賺錢養家,對家計漠不關心,89年丈夫曾涉詐欺、商標法案被判刑1年確定;92年間丈夫又販毒被判刑13年半,入獄迄今。


 


劉婦說,前後曾到獄中探視丈夫多達84次,每次都為離婚之事而去,2人分居已6年多,夫妻有名無實,這段期間因丈夫販毒,她常遭外人指指點點,與孩子生活精神痛苦不堪,婚姻難維持,決訴請離婚。


 


台南高分院法官審認,王男販毒案在92年被判刑,劉婦卻遲至984月才打離婚官司,一審法官已以劉婦提訴時間超過1年請求權時效,駁回劉婦之訴。


 


民法規定,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律師李孟哲說,劉婦應在知悉丈夫被判刑後,1年內提出離婚訴訟,超過時間就不能提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feb/8/today-so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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