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育嬰津貼 軍人也可辦理
2010/02/05
2010.02.05 聯合報 陳洛薇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軍人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軍人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之前,可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領取約六成薪的育嬰津貼,至多請領六個月。
行政院長吳敦義日前指示,為使勞工及軍人、公務員、教師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步實施,公教人員保險法及軍人保險條例應盡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建構完整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制度。
原本軍人保險只給付死亡、殘廢二種,並附退伍給付,現在加上育嬰部分,保險給付項目增為四項。
至於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是以投保軍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前六個月的平均保險基數的百分之六十計算,最長給付六個月,留職停薪不滿六個月,按實際月數發給,若不滿一個月的畸零日數,就按日數計算。
如果申請者同時撫育兩名以上的子女,就只能請領一個孩子的津貼。
草案也比照勞工育嬰制度的精神,若夫妻都是軍保的被保險人,可選擇在不同時間,分別申請同一名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可分別請領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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