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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 禁婦女公開哺乳 罰六千至三萬

2010.01.22      中國時報                仇佩芬                   


 


為保障婦女在公共場所哺育母乳的權益,提高婦女哺育母乳意願,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定一定面積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百貨公司,以及鐵路、捷運及航空站等公共場所,都必須設置哺乳室;未來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鼓勵母親哺育母乳,從立法做起!由於台灣的社會環境對哺乳媽媽並不親善,不僅多數公共場所未設哺乳室,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還遭受異樣眼光,甚至驅趕。昨天通過草案明確禁止上述行為並列出罰則。


 


根據行政院院會通過的草案內容,未來總樓板面積大於五百平方公尺的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營業場所,總樓板面積大於一千平方公尺之鐵路車站、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以及營業場所總樓板面積大於一萬平方公尺之百貨公司,依法都必須設置合乎標準的哺乳室,並應有明顯標示。


 


草案規定,依法應設哺乳室之公共場所,應該在此條例完成立法,正式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公共場所若未依法設置哺乳室,主管機關得要求限期改善,違者將處於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公共場所設置之哺乳室未達標準,而在主管機關勸導後未改善者,則處於四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鍰。兩項違法行為,都可以連續處罰。


 


公共場所雖設置哺乳室,但婦女在哺乳室外公開哺乳的權利也不受任何影響。未來婦女在公共場所哺乳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將罰以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違法者為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則該場所負責人也將受相同處分。


 


考量部分公共場所不適合設置哺乳室,草案也特別列出例外。如經濟部所屬之中油加油站,包括車道、加油區、洗車區等開放空間,可能影響哺乳舒適性,可以不設哺乳室。而地方政府所屬的納骨塔,因環境性質特殊,若經主管機關核准,也可免設。


 


為了推動此草案順利完成立法,衛生署長楊志良在院會報告中特別呼籲各界,哺乳是神聖工作,不應以有色眼光來驅離。而行政院長吳敦義也表示,此法是婦女人權進步的象徵,呼應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符合世界潮流。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秘書長蔡宛芬建議,未來完成立法後,各級機關在查核各公共場所哺乳室設置時,最好邀請哺乳婦女同行,以「使用者」的角度來審視實際環境,對於創造更良好的哺乳空間將更有幫助。


 


另外,目前有些場所雖然設置哺乳室,但為管理方便經常上鎖,造成婦女使用的不便。婦女團體一致認為,未來政府在哺乳空間的管理上如何兼顧安全、管理及使用便利,將是檢視此一政策成效的重要指標。


http://life.chinatimes.com/2009Cti/Channel/Life/life-article/0,5047,11051801+11201001220009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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