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讀報】 愛滋解境 台灣何時跟上腳步?
2010.01.21 苦勞網 今年 去年 依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入國(境)停留達三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三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該項檢查或檢驗結果呈陽性反應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外交部或入出國管理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簽證或停留、居留許可,並令其出國(境)。 「躲避」:外籍愛滋感染者的處境 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以下簡稱權促會)社工張正學表示,許多外籍人士檢驗發現感染愛滋,在得知會被要求離境後,為躲避警方追蹤,寧可不就醫不治療,且所持有的居留證、健保卡等都將立即撤銷或廢止,成為滯留在台的幽靈人口。 「申覆」:外籍愛滋感染者的救濟 所有感染愛滋之外籍人士,必須符合「被本國籍配偶傳染」、「受台灣醫療環境感染」以及「無戶籍國民有二親等內親屬在台設有戶籍者」其中一項,方可向衛生署提出申覆,審核通過者可免被要求離境。權促會至去年12月止,已成功協助11位非本國人士通過申覆。其中8位以無戶籍國民身份通過,另3位以外籍配偶身分之申請通過。 矛盾的政策 脫節的法律 台灣年年有超過上萬對跨國婚姻;教育部為鼓勵招收外國學生,提出「獎勵大學校院擴大招收外國學生補助計畫」;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亦有提出「吸引全球外籍優秀人才來台方案」,顯示現今社會的人口國際移動已是常態,更是政府大力推動的政策。 法規上,我國去年年底核准施行國際兩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卻仍然限制外籍愛滋感染入出境,更顯扞格。 解境是愛滋除罪的第一步 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表示,外籍限制規定,使台灣民眾存有「台灣人比較安全」或「外國人比較不安全」的錯誤印象;而單以愛滋為由,限制個人入出境,就是將感染愛滋視同違法行為,將愛滋感染者等同罪犯,更應儘早檢討,而非再假公衛安全之名,行犯罪化感染者之實,無助且有害於愛滋防治的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