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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家事服務法 外傭適用勞基法

家事服務法 外傭適用勞基法


2010.01.15      聯合報            陳素玲                   


 


攸關17萬外籍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專法「家事服務業勞工勞動權益保障法草案」終於出爐。


 


勞委會研擬版本中,將外籍監護工、幫傭的工資、特休假、傷病假、資遣費都比照勞基法規定,較現行規定為優,亦即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增加雇主終止契約必須給付資遣費;另也比照勞基法,享有特休假 (滿1年給7天,以此類推)、傷病假、事假等權利。


 


由於目前外籍監護工不適用勞基法,薪資仍停留在基本工資未調整前的15840元,一旦立法要求比照基本工資17280元,17萬家庭勞工馬上加薪,但雇主負擔也會增加。


 


對於勞工休假時,勞委會主張雇主可以申請「居家照顧」)也就是喘息服務),但此部分將由內政部另外修法處理,不在此法規定。


 


不過外籍監護工的每日工時 (每天工作8小時)及夜間工作 (夜間10點以不得工作)則排除勞基法規定。至於爭議最大的工時、休假問題,則採甲、乙兩案,尚未確定。


 


草案雖明定雇主若因勞工無法勝任工作、看護者無照護需求等因素終止勞動契約時,必須給付資遣費。但屬於中低收入戶者,資遣費及積欠工資由就業安定基金給付。


 


對於外勞團體強烈要求的「每天工時」及「周休一天」,草案都排除勞基法第30 (即每天工作8小時)、第49 (女性勞工不得於夜間10點以後至翌日清晨6點工作)規定,但是如何處理,也都採甲、乙兩案。


 


工時部分,「甲案」以負面表列規定,明定雇主每天要給予勞工至少連續10小時的休息。休息時間若有需要勞工工作,勞雇應就工作內容及工資計算標準另予議定。「乙案」則全部將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周休一天」部分,「甲案」明定勞工工作每7天,至少應有一日休息,工資照給;雇主若徵得勞工同意繼續工作,應加發一日工資。「乙案」雖也明定每7天要休一天,但是規定,如遇緊急狀況,雇主認為有繼續工作之必要,得停止勞工的假期,並應加發一日工資,賦予雇主有較大的彈性空間處理休假問題。


 


特休假方面,勞工將可比照勞基法規定,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給7天特休假;滿三年未滿五年,給10天;五年以上未滿十年,給14天等。若特休假因雇主原因未休,雇主應給付未假日的工資。勞工也比照勞基法傷病假,一年有30天病假,工資折半。一年有14天事假。


 


由於家事勞工都未投勞保,草案明定雇主要為勞工投保50萬元以上,含有傷害、失能及死亡保障的商業保險。


 


外勞團體批勞委會版本不及格


 


【記者陳素玲/台北報導】


 


勞委會有關家事勞動者的立法版本出爐,但外勞團體批評其中對外勞目前最被嚴重剝削的工時、休假、加班費都以甲、、乙案模糊以對,不做決定,而且未提供勞工休假時,雇主可以申請「喘息服務」,造成雇主與勞方對立,認為勞委會版本仍然「不及格」。


 


外勞團體也批評勞委會版本要求雇主為外勞投保50萬元以上商業保險,卻不直接要求投勞保解決,根本是圖利保險公司。


 


國際勞工協會顧問龔尤倩表示,勞委會的版本來得太慢,也不夠完整。國際移工聯盟早有自己的立法版本,最近會再就此與勞委會討論。


 


首先對於工時部分,勞委會雖有甲案主張勞工每天至少要連續休息10小時,但是乙案又退回「工作時間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不但未前進,反而倒退;加班費的標準,勞委會版本也完全未提,仍要勞雇雙方談,外勞明顯不利。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3656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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