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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全國首創 北市公共場所可哺乳

2010.11.12 自由時報  林相美   


台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4月1日上路,為全國首創,婦女可在公園、街道、賣場、公車、捷運及車站等公共場所哺育母乳,包括捷運車廂也可合法哺育,任何人不得制止、驅離,違者可罰款5000元至3萬元。


台北市民國94年起研議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去年6月市議會三讀通過,經行政院核定。


台北市衛生局健康管理處長游麗惠說,有些人認為,若公共場所設有哺乳室,母親就應至哺乳室哺乳,明顯誤會自治條例的精神,她強調,法令是保障婦女公開哺乳的權利,不論是否設有哺乳室,婦女均可於公共場所哺乳。


她解釋,公共場所例如百貨公司、賣場、車站、餐飲場所、展覽場、演藝場所,若員工驅離哺乳婦女,處罰對象是雇主,但若雇主證明不是內部規定,事先也已教導員工,就處罰該員工。


游麗惠提醒,若婦女在台北市的公共場所哺乳遭阻,可撥打1999市民熱線向市府檢舉,若能提供對方姓名、現場照片或其他人證,更有利於裁罰。


多位哺育母乳的媽媽昨天傳授於公共場所哺乳的方法,呼籲更多婦女大方餵母乳,她們也質疑,一般人吃飯光明正大,為何孩子吃母乳卻要躲藏。


31歲的莊宜馨育有兩女,分別是6個月、5歲,她說,老大喝母乳喝到3歲,公共場所可以哺乳,最大好處是鼓勵媽媽帶小孩外出,她曾於捷運、夜市餵母乳,也曾於國家音樂廳一邊欣賞表演,一邊餵乳,許多人根本看不出在餵乳。


莊宜馨回憶,第一胎時沒有穿哺乳衣,多是穿V領兩件式服裝,以外衣遮擋非常方便,目前坊間已有許多專業哺乳衣、背巾,更加方便。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an/12/today-taipei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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