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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讀報】立院三讀

立院三讀 受虐子女免扶養施虐父母
2010.01.07 中央社  黃名璽   


立法院今天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轉變「天下無不是父母」觀念,只要曾被父母故意致死未遂或重傷、虐待、性侵等,或未受父母扶養持續逾2年,情節重大,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立法院院會下午三讀修正民法及刑法部分條文,將扶養從「絕對義務」改為「相對義務」。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謝國樑指出,父母對子女有遺棄、家暴、性侵或其他不正行為時,法院就個案審酌,即使認為要子女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但依現行民法規定,無法免除子女扶養義務。


另一位提案人、國民黨籍立委孫大千表示,內政部兒童局調查顯示,兒童受虐來自父母(養父母)的比例最高,達77%,實在令人訝異;國民黨籍立委趙麗雲認為,家庭成員間應有的互相信賴、保護機制,已產生質變,父母未必絕對是保障小孩的大樹。


行政院對社會價值變遷與輿情反應研商,分別就立委提案提出對案,對在特定情況下免除扶養義務,達成高度共識。司法院也表示,德國民法及法國民法就類似情形,均訂有減輕甚至免除扶養義務人所負扶養義務規定,台灣民法親屬編有關扶養規定,似不宜再堅採無條件且無對價立法方式。


三讀通過的民法第1118條之1新增條文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同一條文明定,若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相關條文方面,三讀通過的刑法第294條之1新增條文也規定,若「無自救力之人(父母)」先前曾侵害「行為人(子女)」生命、身體、自由,例如殺人未遂、性侵害、虐待,或是未對行為人盡扶養義務,造成行為人不提供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扶助、養育或保護,不罰。9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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