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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權益,我們倡議 Fight for Gender Equality
婚姻關係中生下的子女,如果自其出生回溯第181至302天內,有婚姻關係,則受婚生的推定,為當時婚姻的配偶,即推定為其法律上之生父。但如果實際上並非有血緣關係,則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這位之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須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的「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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