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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與「監護權」有什麼不同?所謂「關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是指什麼?

過去「監護權」在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這不只有權利,還有對子女扶養、身心的健全發展、培養倫理道德以及教育的義務。後來民法修正,為與下列二者加以區別:1.非父母卻行使對未成年人的身心或財產照護責任的人,以及2.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而受到監護之宣告,故修正用語,將父母對於子女的照顧等為親之權利義務與責任,明訂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以取代「監護權」用語。

※由於許多民眾仍對於這個新穎又較長的語詞,一時難以明瞭意思,故本冊內中仍沿用較為人所理解之用語以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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