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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沒有子女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以不用撫養子女?

父或母其中一方雖然沒有取得監護權,但是其與未成年子女間的血親關係是不會因此而改變的,故民法第1114條第一項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此外,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上也特別明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使有一方最後未獲得子女的監護權,對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仍然繼續存在,仍需負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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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案主約33歲,夫妻已在談離婚,但夫方已將小孩帶去公婆家,雙方就小孩監護問題無共識。夫已向法院訴離,案主擔心孩子的探視及未來親權(監護)方面的問題。

 

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Q:夫方親人介入兩人的離婚及小孩監護問題,想知道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

A:案主擔心監護問題,但在離婚監護未判定前,案主可向法院聲請探視及與子女會面交往,以免在調解、訴訟冗長的時間無法與子女有正常的互動交往。

另告知離婚後,父母雙方對子女均有扶養之義務。

有關聲請與子女會面交往訴狀如何寫,可洽地方法院之家事服務中心。

 

案例整理:金亞柔、陳宣羽、陳文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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