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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用什麼標準判斷誰可以擁有孩子的監護權?

法官可能會依據下列情形來判斷監護權歸屬誰才會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監護,也可以約定由雙方監護。如果夫妻離婚後彼此仍理性而友善對待,且雙方都以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約定由雙方監護,亦無不可。但若不是這種狀況,就必須考慮共同監護的後遺症。因為共同監護意味著無論簽署任何關於小孩的文件,都必須雙方簽名同意才可,任何的決定也都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萬一有一方長期出國工作、故意讓另一方找不到,或者惡意不願意配合簽名,這樣一來,就很容易造成實質上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困擾與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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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述:

個案準備離婚,但因為小孩監護權部分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個案認為小孩由自己監護較佳,因為先生有詐欺的官司,但尚未有結果,並且於協議時有恐嚇的傾向,所以想向法院申請調解或判決離婚,並且能取得小孩監護權。

 

問題處理與服務內容:

Q: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如何證明對方不適合照顧小孩?

A:爭取監護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如沒有監護則探視。將先生恐嚇的行為進行錄音,於判決時可作為證據。

 

Q:如何向法院申請調解或判決離婚?

A:建議先進行蒐證,如果進入調解或訴訟則較難蒐證。如需向法院申請,可直接進入法院詢問志工或家事服務中心等等。

 

案例整理:金亞柔、陳宣羽、陳文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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