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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權益,我們倡議 Fight for Gender Equality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可以由雙方合意終止之。但必須以書面為終止。如果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此外,若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也可以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但如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法定事由,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二、遺棄他方。
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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