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我遇到婚育歧視了嗎?

簡單來說,所有因為結婚或育兒而產生的職場差別待遇、不利對待,均稱作婚育歧視。當然男女員工都有可能遇到,但實務上幾乎都是女性被歧視的案例,你有見過男性因打算結婚或有育兒負擔而被主管認為會影響工作表現嗎?可見,並非結婚育兒本身是否會影響工作的問題,而是對女性的偏見和性別刻板印象的問題。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規定,雇主不能因為你結了婚、懷孕了、快生了或有年幼的小孩要照顧等理由要求你留職停薪或把你解僱,而且也不能把這些理由明文規定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中要求你遵守。(顯性歧視的單身條款)

如果公司的工作規則並無上述的明文規定,但只要是雇主或上司在言語上或行為上,暗示或明示要求你遵循這些「默契」,都算是有婚育歧視的事實。(隱性歧視的單身條款)無論顯性、隱性的歧視,都對女性不公平,也讓職業婦女不敢多生孩子。 

因此,為了使女人能夠在職場上享有同等的權利,特別制訂了「性別工作平等法」來保障不同性別工作的權益,並明文規定禁止懷孕歧視的行為,讓女性能夠脫離「工作」與「家庭」衝突的壓力外,更旨在打破過去落在個別勞工家庭及女性身上的「養兒育女」之責任,主張雇主及國家必須一起來分擔這些責任。畢竟,這些新生嬰兒將會成為台灣未來的勞動力,繼續為台灣的產業效命,以此長遠之計來看,無論是國家或是企業雇主,都應該負擔部份養育國家未來棟樑的責任。再說,如果養育國家未來的棟樑是如此嚴肅的重責大任,對於一肩扛起此責任的女性,國家的就業政策應該有更多的支持和保護。

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第31條第36條

 

法律問題分類: 
問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