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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上會遇到什麼樣的懷孕歧視?

狀況一:懷孕前的懷孕歧視

雇主詢問是否有懷孕生子的打算,並且明示或暗示公司將不錄用孕婦,或是和妳事先約定萬一懷孕就要自動留職停薪或離職,甚至將這樣的約定明文規定為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要求妳嚴格遵守。

雇主不能在妳就職之前,跟妳事先約定如果妳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的狀況時,就要留職停薪或離職;也不可以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契約中明文規定如果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的狀況時,就要留職停薪或離職。雇主更不能因為妳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就把妳解僱。若雇主詢問並和妳約定工作期間不得懷孕,甚至因此而要求妳留職停薪或解僱,那就構成了懷孕歧視。(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1條

 

狀況二:懷孕期間的懷孕歧視

雇主認為孕婦的工作效能會降低或拖累公司整體工作績效,因此運用打低考績、減薪…等間接且不利的方式,強迫妳留職停薪或離職,甚至是將你解僱。

如果雇主對於兩位具有相同或類似工作能力、效率、表現的員工有差別待遇,且差別待遇是因為妳懷孕而對妳採取不利的不平等待遇,如打低考績、減薪、強迫留職停薪、不利於懷孕者之職務調動或解僱,即是構成懷孕歧視。

記住,如果雇主說是因為你工作表現不佳、而非你懷孕才要你離職,他必須要拿得出證明你的工作表現真的不佳。(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1條

 

狀況三:懷孕期間的懷孕歧視

雇主為了讓妳知難而退,將妳調離原本的工作崗位,轉到不利於孕婦工作的場所甚至減薪,企圖讓妳自動離職。

女性在懷孕時,依法可以申請較為輕易的工作或改調到其他較有利於其懷孕狀態的工作,且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減少她的工資。

因此,若雇主拒絕讓懷孕的婦女轉調至較為輕易的工作或較為安全的工作環境,或是雇主因她轉調單位就減少她的工資,都算是有懷孕歧視之事實。(法條來源:勞動基準法 第51條

 

狀況四:懷孕期間的懷孕歧視

在妳分娩前後想要請產假時,雇主惡意刁難,不願意讓妳請產假,並表明若要請假就視同留職停薪或離職,或是因為請產假,被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或考績。

雇主應該讓懷孕的女性在分娩前後停止工作,並且給予產假八個星期。若妳已在該公司工作六個月以上,產假期間的工資將照常發給;若妳工作還不滿六個月,產假期間的工資則是減半發給。因此,若雇主在婦女分娩前後不同意給予產假,或強制留職停薪,都是構成懷孕歧視的事實。(法條來源: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勞動基準法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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