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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前妻未盡責任照顧小孩,我想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那要怎麼收集證據?

我的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危害小孩利益,不適合繼續擁有監護權。我想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我要收集哪些證據,以及該怎麼收集證據來證明她不適任呢?

A: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因此,如果前妻有不當管教、虐待子女、不重視孩子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探視的權利…等,都可以收集證據證明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 

其實證據很多元,不限於人證或物證。只要可以證明前妻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都可以事先收集。形式不拘、次數不限,只要蒐證過程不違法即可(如:竊聽、盜錄…等)。

 具體一點,如:孩子寫的作文或圖畫是否透露出他與媽媽的關係不佳?孩子的成績或人際關係是否因為媽媽的不盡責而有負面影響?媽媽是否對小孩施暴或施以不當的言語傷害?學校老師對小孩的觀察:小孩有沒有正常上下學、交作業、是否有身體或心裡的傷害及創傷…等,這些都可能成為改判監護權的證據。總之,證據不會主動生出來,改定監護權成功與否,端看自己的行動力能收集多少證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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