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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離婚後,我前夫不讓我看小孩,而我又不想爭取監護權,那該怎麼辦?

我與前夫已協議離婚,也在離婚協議書上同意前夫擁有小孩的監護權,而自己擁有一週一次的探視權。但是,探視過一個月之後,前夫開始找藉口不讓我探視小孩,當我想探視小孩時,前夫就說小孩跟爺爺奶奶出去遊玩不在家,不然,就說小孩要參加安親班的補習,不希望因為探視而擾亂小孩學習的時間。我因為前夫的這些理由,已經快一年沒見到小孩了,想知道該怎麼樣才能探視到小孩?

A:無法探視小孩的確是一件令人身心俱疲的過程,但可別因此茶不思飯不想啊。相反的,妳應該要吃得更好、睡得更飽、活得更快樂,才有體力進行以下的建議步驟。

一、兩人當初離婚時沒有協議的狀況:

如果當初兩人沒有具體協議如何探視小孩的話,不妨先嘗試跟對方協議,別忘了協議一定要盡量具體,例如:我希望每週六早上9:00(時間)能在捷運忠孝復興站(地點)帶小孩(如何執行)出去走走或從事其他娛樂活動,並在當天晚上9:00(時間),親自開車(如何接送)將小孩送回家。當然,也別忘了寒暑假可能會需要更彈性的探視方式,例如:能不能過夜?能不能出國?過年該去誰家過?

萬一對方不願意協議,可先到各地方法院請求家事調解,請調解委員協助找出雙方都能達成共識的方式。若對調解條件不滿意,可以選擇不同意。千萬不要因一時衝動在調解筆錄上簽名,因為一旦簽名,調解筆錄即等同法院判決。假使調解不成,還可以請求法院針對探視權行使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等內容進行裁判。

倘若在調解過程中遭受「性別歧視」而讓妳感到不舒服、受委屈,可打婦女新知基金會的申訴專線:02-2502-8934。我們將詳實紀錄妳的申訴內容,並對「家事調解制度」進行監督。請放心,我們將保密所有來電內容,確保個人資料不外洩。

二、兩人當初離婚時有協議的狀況:

假如當初離婚協議書上,有清楚載明探視內容。那麼妳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履行協議的內容,在取得勝訴的判決後,對方依舊持續刁難,妳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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