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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性騷擾了嗎?

一、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性騷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

 1. 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 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二、性騷擾的定義和認定:

性騷擾指所有不受歡迎、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行舉止。即使只是輕微的動作或是令人不悅的玩笑,只要是你不歡迎且違反其意願的都是性騷擾。

例如:主管對下屬說「不跟我過夜,這個案子你就別想接了」、「你長的不男不女,讓我來驗明正身一下」、「不錯哦,胸部很大嘛」,或是員工群聚開黃色笑話,無視於旁人的感受。每個人對自己的身體以及性行為有絕對的自主權,你有權力決定自己的身體界線,如果有人違反你的意願而做出有性意涵的騷擾行為,就稱為性騷擾。

因此,騷擾者不一定都是陌生人、男人、壞人。不止是新聞中出現男性對女性的性騷擾才是性騷擾。只要是這個人做出讓你感到不舒服的性意涵動作,就是性騷擾。不分男人、女人、老人、歐巴桑、警察、老師、主管等等。

事實上,有70%以上的性騷擾都是熟識的人所為,所以不要再因為對方的性別、身分、地位、職業而懷疑自己的感受。旁人更不應該指責受害者的衣著、回家時間、品性,因為這些和騷擾者的騷擾行為毫無關係。重點是騷擾者的行為已經侵犯你的個人尊嚴與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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