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萬一雇主拒絕勞工育嬰留職停薪的請求時該怎麼辦?或者是勞工育嬰假後回到職場受到刁難,又該怎麼辦?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所規定,受僱者也就是勞工,依同法第16條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可以拒絕受僱者申請,也不能視為缺勤而影響受僱者應領之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的處分。若雇主違反規定,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雇主對於休完育嬰假後回到工作崗位的員工,不能予以刁難或拒絕回復原有職務,一旦發生類似之情形,員工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或做勞資調解,要求雇主准假或回復原職。或者到法院打官司,尋求司法救濟和金錢賠償。這些行政申訴或司法救濟的途徑,都是勞工朋友可以善用的資源。重要的是受僱者有申請育嬰假和育嬰津貼的需要時,若與雇主有良好的溝通,才有可能創造企業與員工雙贏局面。

法律問題分類: 
問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