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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可否探視小孩?萬一對方不讓我看小孩怎麼辦?

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探視權是不能被剝奪的。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也規定法院可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但是若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時,法院可以依請求或職權變更之。由於未成年子女在成長的過程中,特別需要父母雙方的保護與教養,因此,父母親與子女會面交往,是為法律所保障,不容有監護權的一方無故、任意剝奪另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萬一對方阻止或妨礙你行使探視行為,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9條之規定命他方容忍無監護權之一方行使探視或禁止他方為阻礙探視之行為,若其仍不履行,執行法院得拘提管收之或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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