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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用什麼標準判斷誰可以擁有監護權?

法官可能會依據下列情形來判斷監護權歸屬誰才會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性、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夫妻離婚時,子女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監護,也可以約定由雙方監護。如果夫妻離婚後彼此仍理性而友善對待,且雙方都以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約定由雙方監護,亦無不可。但若不是這種狀況,就必須考慮共同監護的後遺症。因為共同監護意味著無論簽署任何關於小孩的文件,都必須雙方簽名同意才可,任何的決定也都必須雙方同意才可以,萬一有一方長期出國工作、故意讓另一方找不到,或者惡意不願意配合簽名,這樣一來,就很容易造成實質上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行使子女監護權的困擾與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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