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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電台整理】「通姦罪」恐成性侵受害者的惡夢?婚變局面誰真正受罪?

撰文、製圖:新知實習生 郭晴(臺師大地理系大二)

本文整理自2020年2月10日法律白話文所製播的「法客電台」,主題為「『通姦罪』恐成性侵受害者的惡夢?婚變局面誰真正受罪?」主持人為法客電台站長楊貴智,來賓為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同時也是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郭怡青。

為何會開始關心「通姦除罪化」議題?

一開始因為通姦罪、配偶外遇求助於新知的個案,被告女性的人數非常多,經過統計108年判決有罪的女性佔13%、男性佔87%,對比OECD國家,台灣的女性犯罪佔比相當低。108年通姦罪偵查終結起訴男性280人、女性268人,裁判有罪的人數男性159人、女性170人,被告性別比幾乎為1比1。此外,新知也有關注其他與性別相關的犯罪,像是「妨礙性自主」,女性是告訴人的比例也非常非常高。從「通姦罪」性別比例非常懸殊來看,可顯示出這是很明顯有關於性別的罪,所以新知開始關注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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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時,大法官提出的釋字554號表明「性行為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制約,通姦罪限制人民性行為自由,惟此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所必要,仍判定通姦罪合憲。但是在實務上,一旦提告後對夫妻與家庭關係都有不利的影響,並沒有一個家庭能再和平相處。對比台灣的鄰近國家,中國從未有通姦罪,日本在二戰後就廢除通姦罪,韓國通姦罪也在近年除罪化。

在大法官748號解釋(同婚合法化)後,幾乎同一批大法官再度挑戰台灣婚姻家庭制度,提出《刑法》239條(通姦罪)與《刑事訴訟法》239條(俗稱元配撤告配偶條款)的釋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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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因通姦罪被起訴的女性比例高於男性?

「會不會因為通姦罪本身的特性,以至於女性的被告人數都會比較多。」主持人提問。怡青律師回答,根據告訴不可分的原則,不管提告或撤告,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在《刑事訴訟法》239條中提到通姦罪是例外,可以單獨對丈夫撤告,所以才會造成性別比例懸殊。一般來說權利被侵害時可尋求民法中的損害賠償,在權利受到更嚴重的損害時,才會用刑法的手段。通常透過刑法來處理受侵害的權利時,大多都是關於生存、自由等基本權利。配偶權的侵害需不需要用到刑事如此激烈的手段,是一個癥結點。怡青律師認為應該尋求私權紛爭,也就是民事訴訟,用刑事處罰私人感情間的不忠,違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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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罪」恐成性侵受害者的惡夢?

當女性去告性侵害時,若男方已婚,太太通常會以反告通姦罪的方式,逼迫撤告或和解。司改國是會議第五組的結論針對通姦罪,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而來,牽涉到妨礙性自主罪本身處罰範圍的問題,女方認為這是性侵害,但在法律上無法該當性侵害罪名,沒辦法處罰男方,證據不足、無法舉證,性侵無法成立。這時男方的配偶就很有可能讓性侵的被害人背上通姦罪的罪名,進而要求性侵害的和解。

妨礙性自主,不可強迫別人發生性關係,在舉證上非常困難。當被害女性無法證明自己是被強迫的,那性侵加害人就會無罪,但反過來,這時加害人配偶可以對被害人提出通姦告訴,因為兩者間的性行為是經過被害人在法律程序中承認的。這樣的情形對被害人相當不公平。民眾的情感上無法接受蓄意破壞幸福美滿家庭的人。假如在通姦除罪化後,怡青律師認為應該在民事損害賠償上增加更實質的保障,現在慰撫金金額非常低。現行通姦罪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的方式請求,通姦罪屬一罪一罰的原則,民事的法官在判決時,也只會看刑事判決的「這一次」。

怡青律師分享案例,太太在9年後發現戶口名簿多了一個人,原來丈夫已經外遇9年了,但是太太能夠證明發生性行為的次數只有一次,也就是生小孩的這一次。法官最後判決結果出來只拿到40萬的賠償金。如果以民事損害配偶權,要件就比通姦罪寬很多,像是曖昧的簡訊、看起來非常親密的行為像是一起出國玩、牽手、擁抱,逾越正常交友狀況。

 

配偶在蒐證過程,也有極大的風險可能犯罪?

「抓姦在床」在蒐集證據的過程中,像是找徵信社、手機裡裝竊聽、在車上裝GPS定位,使通姦罪的被害人在法律上的處境岌岌可危,也很有可能構成「妨礙秘密罪」。在法律中,隱私權侵害的保障,絕對優先於家庭被侵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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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就可以不用對婚姻負責任了嗎?

面臨丈夫外遇時,想要繼續維持婚姻的女性,通常都沒有經濟能力,被迫困在這一段不好的婚姻。如何維繫女性維持離婚後的經濟生活,才是需要關照的議題,民事訴訟才能真正解決這個問題。通姦除罪化後婚姻相關的權力仍然會受到法律保障,可尋求民事損害賠償、離婚訴訟。處罰對方、第三者,並非必要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