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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家事事件法培訓:家事訪視與調查

文/沈盈汝 婦女新知基金會實習生、台大法律系

2017年10月20日,邀請到桃園地方法院吳思萱調查官,為基金會志工們講解家事事件大致上的調查流程、講者的實務經驗以及家調官實務上的困境。

談到家事事件,想必大家對於發生在幾年前的某案例一定會感到熟悉,也就是演藝人員賈靜雯與其夫孫志浩在法庭上爭奪女兒梧桐妹扶養權的案件。其實這個案件所點出的問題,便是家事事件中夫妻間最常見的爭執所在,包括兒女監護權的歸屬及會面交往權的落實。

法院對於此,判決決定由父親擔任主要監護人,而依據則在於梧桐妹的意願,與父親早先已將她帶離母親並與其至美國生活,故依子女最佳利益及繼續性原則(*註1),便讓梧桐妹繼續待在美國生活。

而這個判決的幾個爭議點其一比較嚴重的在於,監護權的決定,為何主要依據小孩的意願?為何孫志浩已帶走小孩,便等同於他比較適任主要監護人?而其二爭議則在於,應該要處理家長與小孩的會面交往問題?

關於第一個爭議,牽涉到的是決定監護權的考慮因素,主要包括基本條件、親職能力及友善父母原則,而這些也是家調官在調查程序中最需費時費力的部分:

1.基本條件:也可以說是子女未來將在其中成長的環境,簡單來說包括住所空間的安排、鄰里、家長的照顧及教育規劃、家長的經濟能力、家長的支持系統(*註2)及家長的身心狀況。因此項比較客觀,判斷上會容易一些,通常僅需基本訪視或再搭配專業人士的意見,便可做初步的結論。

2.親職能力:就是指家長對於扶助小孩身心發展的能力,包含管教方式是否適當而不會過於消極或激烈?互動方式是否良好並正向?父母是否能夠注意到小孩的需求並提供協助?此項因素涉及較深處的觀感,所以無論是用開放式觀察法(*註3)或結構式觀察法(*註4)或其他訪視方式,都必須由家調官與當事人做長時間的接觸,才能得到結論。

3.友善父母原則:包括積極面上的,由父母哪方較能促進小孩和另一方的互動?以及消極面上的,父母是否有灌輸小孩他方的負面印象?此原則的重點在於,使何者成為主要監護人後,能讓小孩與他方父母自然正向的相處。這項因素也牽涉到精神層面,一樣需要家調官做較深入的訪視,才能知悉。

運用訪視方法中,比較容易出現問題的部分會在對年幼孩子的訪視,從剛開始必須要用各種方式與孩子建立關係,例如:互動遊戲,以讓孩子能對家調官卸下心房並吐露家庭中的細節;到其後如何判斷與、定孩子說的話是真實的,因為孩子容易受大人的影響,也容易與一般成年人對於事情的認知有所不同。這些都必須透過家調官人力與時間上的耐心投入,才能還原案件的真實面貌。因此在剛開始提到的賈靜雯案例,為什麼主要依據小孩的意願會有問題,其實就是因為小孩的證詞是否事實上真為如此,常常會被打上巨大的問號。

再來關於第二個爭議,這裡要先說明的是,不同年齡層的孩子會有不同的需求,所以對於會面交往的安排也會有所不同。會面交往時較常出現的問題,便是一方不按照原本約定的方式讓另一方看孩子,甚至阻撓另一方和孩子的相處。處理這種情況的方式,除了請求改定監護之外,還可以請求強制執行,但此處的強制執行並不是指暴力的帶走孩子,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其實僅只於罰錢,所以並無法根本的解決這個問題。要根本的解決這個問題,還是必須回歸到一開始當事人就要良善的溝通並約定務實的會面方式,甚至也回到第一個爭議所討論的,在選任主要監護人的時候,就必須要將「是否能促進孩子與對方的會面交往」納入考量。

由以上談到的調查狀況,可以知道家調官要處理的事務是既費時又費力的,但全台家調官僅有31位,就人力上很吃緊,而整個調查制度、人力配置及資源提供,似乎也還有改善空間,要如何讓家調官能更順利的調查每樁案件、如何讓人民能得到更完善的協助,也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

其實,離婚永遠是大人的決定,孩子並沒有過錯,孩子是無法在都很喜歡的父母當中二選一的,任何一方的大人都沒有權力讓孩子只享受一半的愛,如何能讓孩子在這種不得已的情況下,得到最完整的照顧,家調官身為居間者,扮演還原整個家庭狀況的角色,對於讓法官能有較正確的判斷上是功不可沒的。

名詞小解釋:

*(註1)繼續性原則:又稱現狀維持原則,指為了維持人格發展之健全,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照護以保持不間斷的狀態為佳。

*(註2)支持系統:即整個能提供給當事人支持與協助的家庭結構。

*(註3):開放式觀察法:於自然情境中,觀察當事人間、當事人與環境間的互動,以較零散之方式,得到各種目標資料。

*(註4):結構式觀察法:在經設計的情境與空間中,使當事人依階段的參加一套流程並受測,每一步驟皆代表某種指標,最後再將每個階段的結果統合為目標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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