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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志工培訓實錄:家事調解實務概況─李莉苓法官

撰文/婦女新知基金會接線志工李桂英、紀玫伶、鍾美春、程嘉莉

整理/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逸

談到調解,一般人易將「法院家事調解」與「鄉鎮調解會」混淆,以為調解委員是由當地仕紳組成,而當地仕紳處理事情通常給人較為八股又自以為是的感受。最為大家熟知的就是白曉燕案,受害人除了白曉燕,還有一個受害人-張素貞,被陳進興性侵後經當地仕紳調解,不但不要她告加害人,還要她嫁給加害人。看過那則新聞心中不免認為:調解委員與仕紳的結合,大抵就是偏頗的處理案件,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多少對於調解抱持一些負面的意涵。


圖1:參與課程之志工聚精會神聽李法官演講 攝影:許書宇

3月21日新知志工培訓邀請到台北地院李莉苓調解法官,經由她以實際案例分享,才逐漸了解到法院調解委員的不同及重要性。她提到家事調解是家事事件法內很重要的制度,調解先行的概念說明處理家事案件上觀念的調整,並不是要讓事情變得比較「好處理」,而是適切讓雙方得以討論並正視、處理、解決問題。

而要如何適當解決問題,需要回到家事調解功能來看,家事調解功能是在於減少對立,調解委員須將重點放在「問題解決」及「未來導向」,而非「個人怨懟」或「敘事過往」,重點不在各方的是非對錯,而是解決當前的問題,進而發展雙方溝通解決紛爭的潛能。這些原則看似簡單,但實作起來卻十分不容易,以有經驗的調委會來說,會引導雙方具體敘述事實而非情緒性攻擊,促進協談往下走。並有能力化解潛藏的衝突,排除雙方對立和敵意。除此之外,調解委員也須控管談判過程,協助當事人修訂個人立場,促進雙方明白尊重對方的利益並平衡氣勢高漲的一方。尤其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下,倡議並讓當事人了解子女不應是離婚後的戰場延續,或者用來做權利義務交換的籌碼。


圖2:李莉苓法官與台下夥伴交流 攝影:許書宇

這堂課帶給接線志工豐碩的收穫,不僅了解調解委員的角色功能,以及調解時不同層次的目標,更在來電者對於出席調解庭有疑慮時,可給予適當的說明,鼓勵來電者透過調解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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