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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保障女性就業、經濟自主,消除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積極落實職場性別平等,向來都是我們長期努力與關注的焦點。過去,我們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與監督,要求落實雇主與政府責任;近幾年更積極倡議育兒、家務勞動應由社會共同承擔,落實縮短工時與兼顧公共照顧設施、落實職場性別平等,才能讓國家生產力與勞動力永續。

【投書】職場性別平等的漫漫長路

文/覃玉蓉(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

女女性勞動參與率過去幾年雖不斷提升,但整體社會環境的男女不平等結構依然存在,期待職場性別平等仍是一條漫漫長路。

從1990年《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出爐,到2002年《兩性工作平等法》立法施行,再到2008年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經過婦女團體數十年持續不懈的努力,在禁止職場性別歧視、性騷擾,與禁止懷孕歧視,以及育嬰假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家庭照顧假等諸多女性勞動權益方面,都獲致一定的進展。

女性固然因《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得以申訴職場性別歧視、享有促進職場性別平權的各種措施,但根據婦女新知基金會曾在2015年所做的「友善生育職場大調查」研究,顯示在執行上仍有相當的改進空間。有高達57%的受訪女性擔心職場懷孕歧視,「考績與升遷可能因此會受影響」、「工作可能因此不保」,顯示臺灣職場女性每天都得提心吊膽地面對工作與懷孕育兒的二選一困境。

至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所保障的育嬰假,有48%的受訪女性認為自己或他人「曾受到老闆或主管的刁難」;另有29%的女性被要求「必須自己找職代」,更有27%的女性「直接被拒絕」不能請育嬰假。更有22%的女性遇到「領完津貼後須離職」的要求,另有20%的女性則必須用「減薪或降職」來換取育嬰假。

即使是未生育的女性,一樣面臨各種職場的性別歧視與騷擾;請生理假卻被批評不認真、愛裝病;即使沒有生育結婚打算,求職時仍被僱主視為「未來有可能生育的麻煩勞工」而拒於門外……等等。

除了《性別工作平等法》執行落實,仍有極大的改善空間,離家近、可負擔、信得過的幼兒公共托育服務缺乏,也是許多家長的心頭之痛,特別是在臺灣女性薪資只有男性薪資八成的情況下,一旦幼兒無法送托,通常就會要求薪資較低的女性犧牲事業,回家帶小孩。

若分別把2004年與2014年的女性勞動參與率與男性勞動參與率,依年齡組別分別列出,就會發現各年齡層的女性勞動參與率,都遠低於男性;但比較2004年與2014年的女性勞動參與率,女性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都明顯上升,在25至29歲這個組別的女性,勞動參與率甚至提高到非常接近同年齡的男性,但女性一過了30歲,勞動參與率便一路下滑,再也沒有回升,而30歲級距,正好是臺灣目前女性平均生育第一胎的年齡。

這個圖像顯示,今日的職場環境仍然對女性不友善,特別是對養育幼兒的女性非常不友善,而公共托育的不足,以及男性極少積極協助育兒,更造成許多女性一旦生育,就面臨要放棄事業和經濟自主,或扛下蠟燭兩頭燒的人生艱難抉擇。

女性爭取經濟自主,面臨的雖然已經不是一道高聳的牆,越來越多女性擁有自己的收入、自己的事業,但爭取性別平權與職場平等,依然是條荊棘滿佈的道路。要清除這片荊棘,需要社會群體共同理解,同理並重視職場性別歧視,以及同工不同酬與生育歧視等陋習,對每位女性發揮自身能力所造成的阻礙,和對女性的經濟安全與自主所造成的傷害。

積極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女性勞工權益,並普及設置離家近、可負擔、信得過的公共托育服務,透過給予更多職場與社會福利、增設公共男廁尿布檯等方式,鼓勵男性共同育兒,更是有待政府持續努力的領域。

(原文刊登於2017/3/6中央廣播電台名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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