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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我們呼籲大法官提名 應重視性別平等價值 婦女新知基金會 聲明 2011.03.17

我們呼籲大法官提名 應重視性別平等價值

 2011.03.17婦女新知基金會 聲明

 司法院大法官徐璧湖、許玉秀、林子儀、許宗力,四位的任期將於今年9月30日屆滿。馬英九總統2月23日宣佈成立「民國100年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將再提名四位大法官人選,並請立法院同意。該小組25日開會決定,自即日起至3月14日止,公開接受各界推薦人選及自我推薦。因此,我們特別在審薦小組受理推薦到期後,對總統、審薦小組及立法院提出以下呼籲。

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任期長達八年,對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及國家社會的發展方向,是否朝向保守倒退或進步價值,尤其能否對各項社會爭議提供多元的人權觀點,具有深遠影響。

 例如過去的釋字第365號(民法第1089條「父權優先條款」違憲)、第410號(夫妻財產制)、第452號(夫妻住所)、第666號(性工作除罪)解釋,都是大法官基於憲法之性別平等原則而作成解釋,使原本不適當的、侵害人民法益的法規得以檢討修正,實現性別正義。

 但本次大法官提名暴露出種種制度性的問題,令人擔憂憲法高度的人權發展是否將不進反退。所以,我們建議,總統府應全盤檢討及改進大法官提名制度,使提名人選能夠真正保障人權,而非流於名位爭奪;並期望總統、審薦小組及立法院,能夠提名和通過具有性別意識的女性擔任大法官,用性別觀點補強過去對法令解釋的「性別盲」,以完整保障民眾權益。

 首先,檢視這次提名程序所顯示出的民主憲政警訊,令人失望且遺憾。大法官提名權本應由總統行使及主導,正如歷任美國總統提名大法官的人選,往往成為各界檢驗總統本身人權意識的指標。但這次馬英九總統,似乎打算以審薦小組做為面對外界批評的擋箭牌。設置審薦小組、接受各界推薦的提名方式,看似廣納民意的開明作風,但卻未能體現總統行使憲法職權應有的審慎,更欠缺對大法官制度的基本尊重。提名作業之草率,推薦期僅有短短兩週的工作日,提名表格的內容顯示其重視「形式的資歷」遠甚於「實質的憲政價值理念」,「必要時面試」的規定,更透露出對被推薦人選的欠缺尊重,讓審薦小組與被推薦人之間形成十分不對等的關係(「徵人」與「應徵者」、分配官職與求官者)。不當的人事提名設計,將憲政體制的運作矮化為職位的利益分配和競逐,而非以總統求才、落實憲政和人權保障為出發。

 再者,從審薦小組名單觀之,提名大法官的考量標準,似乎仍以學術派閥、留學國別、實務界與學術界的名額分配為主。我們不禁質疑,這樣的審薦過程,是否能實踐憲法所要求的性別平等以及其他進步價值?未來總統能否在提名理由中具體表明,這些人選代表哪些具體憲政價值的理念?難道又將以抽象的「學養均佳」含糊帶過,再次漠視如何透過大法官釋憲,來落實人權發展的重大議題?

 我們憂心的不僅是這次大法官提名制度的草率及格局之矮化陳腐,更憂心在這種審薦制度下,將不利於女性或具有性別意識的專業人才,或這些性別人才也不願被推薦為大法官人選,以免被踐踏尊嚴。

 如今現任的十五位大法官中,只剩下兩位女性徐璧湖、許玉秀,女性比例僅佔13%,這兩位任期又都即將屆滿。而且本次審薦小組,七位委員全為男性。如果這次馬英九總統提名,又將缺少女性大法官人選的話,相當不利於未來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理性辯論和長遠發展。

 我們向來瞭解大法官之組成及其觀點極為重要,故本會曾經在2003年向當時的總統陳水扁推薦三名女性大法官人選,全數獲得同意任命;本會又在2008年發表聲明,批判馬英九總統當時所提名的五位大法官全無女性,且五位被提名人在立法院的答覆內容,全都顯示出對憲法性別平等價值的陌生、甚或保守。

 馬英九總統在2008年提出之競選政見中,承諾中央部會女性政務官比例不少於1/4;大法官雖然不屬於政務官,但仍為政治任命職,故我們建議,總統仍應根據自己的女性1/4比例政見之原則,來比照處理大法官提名。

 除了性別比例外,大法官人選的性別意識更為關鍵。台灣的性別平等運動早已超越僅要求任命生理女性的境界,本次提名應盡量避免女性人數過少的樣版化現象(tokenism),也應更加重視被提名人選在各種性別平等與其他各種進步價值上的理念,讓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成為保障人權的推手,而非為人權的侵害提供合憲的背書。近來民眾對於法官判案的多項爭議,代表司法院亟需進行性別改革,可見從大法官到各層級的法官,性別平等價值都應為必要條件。

 因此,我們呼籲總統、審薦小組及立法院,應從量和質上落實性別平等的價值,不僅該注意大法官的女性比例至少1/4以上,同時也須檢視大法官人選是否具備性別意識及人權觀點。唯有從提名過程和人選上,細緻考量性別平等價值及人權理念,扭轉現行法令的「性別盲」,破除法制中的父權迷思,為廣大的台灣女性爭取權益,實現憲法保障人民性別平等之真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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