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別再製造權利分化!有薪家庭照顧假應是所有勞工的法定權利,行政院應立即修法保障!
別再製造權利分化!
有薪家庭照顧假應是所有勞工的法定權利
行政院應立即修法保障
2015/07/06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
八仙樂園事件發生後,近五百人燒燙傷送醫,當中許多受害者遭到大面積燒傷,已經破兩百人病危。許多家屬親友面臨劇變,心力交瘁。行政院長毛治國宣布,將研擬給予傷患的公教家屬有薪假,可說是政府首次主動提出措施,積極協助遭逢劇變、家庭照顧壓力沈重的勞工,共同分擔風險。
然而,正如陽光社會福利基金會張承中先生在臉書上寫道:「這次災難的牽連很廣,500個家庭假設平均一家三代有8人,就是4000人,再加上他們的親戚朋友同事,直接間接牽涉幾萬人了」;而這萬人當中,許多只是一般勞工,並非公教人員;此外,還另有數百萬的勞工朋友,毫無相關保障,一旦遭遇變故而須照顧家人,仍享受不到有薪家庭照顧假,往往在憂傷勞累與經濟壓力下身心俱疲。若政府措施只顧及公教人員,一般勞工則要視個別雇主善意,不但緩不濟急,還徒增公教人員與勞工對立。
因此,作為長期推動有薪家庭照顧假的民間團體,我們再次呼籲:
一、 讓有薪家庭照顧假成為所有勞工的法定權利,已是刻不容緩。不管是因為臨時須照顧小孩、家屬親友遭遇意外或老病,台灣勞工的家庭照顧負擔越來越沈重,國家必須透過完善的制度改革,與全體國民共同分攤,以免勞工──特別是女性勞工與底層勞工──被迫在家庭與工作間顧此失彼,以致陷入貧窮,擴大社會不平等。國外政府已有許多政策實踐可參考,例如,美國加州便於2004年開始實施有薪家庭照顧假,只要家裡有新生兒、領養的幼兒需要照顧,或者有重病的父母、孩子、配偶或伴侶,每年都可以請最多六週的有薪家庭照顧假,領取約五成五的薪水;2014年政策進一步放寬,須照顧手足、祖父母或岳父母的勞工,也可以享請有薪家庭照顧假的權利。政府有心要照顧人民的話,就應該認真做功課,參考國外經驗,推出適合本土的制度改革。
二、 目前依規定公教人員享有每年七天、其中五天給薪的家庭照顧假,家庭照顧責任某程度已由全民共同分攤;一般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雖也有每年七天的家庭照顧假,須併入事假計算,且雇主可完全不給薪,所有身心壓力必須自己吞下去。同樣都是誠實納稅的公民,本不該遭受不合理差別待遇。2012年我們曾要求行政院檢討、改革,官方卻不願提出合理方案,刻意閃避責任,如今又再次複製舊制度的不公平,作為全民公僕已嚴重失職。我們嚴正要求行政院立刻對家庭照顧假制度進行通盤檢討,提出改革方案並積極推動:除因應多元家庭日漸增加,須放寬家庭成員定義,且未來只要家庭成員有照顧需求,不論一般勞工或公教人員,都有權利請至少每年五天的有薪家庭照顧假。
聲明發起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
台灣女性學學會
台灣女人連線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
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台灣同志諮詢熱線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Taiwan Gender Queer Rights Advocacy Alliance
社團法人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千障權益行動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障礙者權益促進會
八福無障礙生活發展協會
身心障礙聯盟 (殘障聯盟)
勵馨基金會 The Garden of Hope Foundation
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持續增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