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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聲明】又一個婦女節即將來臨,還在懲罰女人的通姦罪何時廢?--掌有權力者應拿出具體行動落實性別平等!

又一個婦女節即將來臨,還在懲罰女人的通姦罪何時廢?--掌有權力者應拿出具體行動落實性別平等!

婦女新知基金會聲明稿   2015/03/06

南韓憲法法院於今年2月26日做成宣告韓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通姦罪違憲的判決,再次引發我國通姦罪也應立即除罪化的呼籲。記者追問台灣是否跟進,法務部毫無新意地再次以缺乏社會共識作為唯一回應,避談其怠惰卸責,過去多年來皆未提出台灣現況調查或是相關性別評估。法務部不動,立法院也跟著不動;多年來民間團體大聲疾呼,並獲得眾多國內重量級刑法學者、法官、律師、社運團體連署支持的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法案,自從2013年正式提案通過一讀之後就再也不見動靜。面對尸位素餐的法務部、紋風不動的立法院,我們失望且憤怒;但,韓國釋憲成功的例子,台灣有可能依循嗎?

韓國憲法法院歷經四度肯認通姦罪處罰合憲,近日終於出現勇於翻轉、宣告處罰通姦違憲的裁判,最重要的理由即是,通姦罪違反性自決權與私生活之秘密與自由、通姦罪入刑難以發揮預防通姦之作用、不符合手段合適性與侵害最小性,喪失法益平衡性,也違反法律的目的與手段之間的比例原則。我國的通姦罪規定,有完全相同的問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過去也認為通姦罪規定係合憲,卻忽略通姦涉及的是當事人親密關係的安排,不應採取動用國家公權力的刑罰手段介入。

再者,即使保留刑法通姦罪,亦難達到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之目的;許多配偶為抓姦而破財遭騙或誤觸法網,即使找到證據,刑事程序及結果造成雙方的衝突與撕裂讓婚姻的修復幾無可能,甚至禍延下一代,波及無辜的子女,徒然浪費司法資源。刑法通姦罪不但在法理上站不住腳、也達不到它號稱要達到的目的,更重要的是,它還因傳統道德對女性性自主之容忍遠低於對男性性自主之寬容,實務上在國家刑罰與傳統道德的交互混用下,導致通姦罪雖然表面上男女皆罰,但實際上受罰者卻女多於男,對女性較為不利。

婦女節不是收買女性或是辦政策大拜拜的節日,性別壓迫也不會因為慶祝活動而減少或中止;通姦罪不廢,女人繼續不成比例地受罰,婚姻也仍舊未因刑法通姦罪的存在而更加美滿幸福,外遇行為更是從未消失。為達婚姻家庭的性別平權,廢除通姦罪僅僅是第一步,我們更期待法務部、立法諸公、以及未來的大法官在履行職務時不可有「性別盲」,應具備性別敏感度辨識出法制中的性別實質不平等,能積極實現對人權的保障及性別正義,一步步終結父權對性別弱勢者的壓迫。

因此,在婦女節前夕,我們呼籲:

一、社會各界,特別是有權限提出釋憲案者--法官、律師、檢察官及立法委員等,皆應深切思考並認清通姦罪違反性別平等、侵害人權,應主動聲請釋憲。

二、大法官作為憲法守護者,其作為將影響整體法制係朝進步開放或倒退保守方向而行、人權保障是否落實,在在皆對國家社會之發展極其深遠。時值大法官審薦提名之際,我們要求:
1.  大法官的組成,女性比例應予提高,以提昇女性參與決策的權力地位平等。
2.  受大法官提名與審荐者,應具備體察社會多元發展且給予社會變遷適切評價的思考能力,對各種進步價值及人權的保障有足夠意識,尤其對性別平等價值的認知不可或缺。

三、法務部、立法委員以及大法官等具有國家權力者,應立即依其職權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推動各項有利於婚姻家庭平等之政策與措施,不應怠惰失職、對女性在婚姻中所受性別不平等處境無感或冷眼旁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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