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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官曉薇發言稿

本會期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尤美女委員,於10月16日舉辦「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由國民兩黨各邀七席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出席,再度開啟同性婚姻合法化正反雙方的溝通對話、精彩的理性論辯及攻防。新知常務董事 李晏榕律師、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陳昭如教授(新知常務監事)、台北大學法律系 官曉薇助理教授(新知董事)受邀出席,他們以個人的社會角色、專業領域,鏗鏘有力地表述為什麼要支持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錯過公聽會直播的朋友,可以觀看立法院錄影檔--- http://imvod.ly.gov.tw/Play/Full/8116/300K

李晏榕、陳昭如及官曉薇於公聽會上的發言稿,分篇刊登如下。

李晏榕律師及陳昭如老師發言稿,請點擊以下列連結: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 李晏榕律師  發言稿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發言稿

 

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發言稿:

我今天的發言將以我的三個身分出發,來支持立法院現在正在審議的婚姻平權法案,第一個身分是教育工作者,第二個身分是母親,第三個身分是法律學者。


(一) 守護兒童權利,不是教她/他否認自己或否認他人的人格,而是教她/他平等, 並為她/他創造平等尊重的社會


首先,做為一個教育工作者,由於我支持同志人權的立場,讓我接觸到許多同性戀學生,因為這個社會並不普遍接納同性戀,因此他們大多數並未向家人表明自己的性傾向,但他們的痛苦寂寞和遭受歧視的感受,我感受到了,今天有許多人反對同性婚姻是基於家長的身分,他們認為為了下一代一定要反同婚。但是,爸爸和媽媽們,妳們真的了解自己的兒女嗎?也許妳們正氣憤地與許多家長一樣反對同性婚姻,但如果妳們真正了解妳們的兒女並發現了他們不敢告訴你的另一個世界,妳能不能看著她們的眼睛當面告訴她/他說,妳/你不配?妳/你不配像妳的父母一樣擁有結婚的權利呢?不配像你們一樣享有婚姻所帶來的一切法律上的利益呢?作為一個老師,我說不出來。


其次,做為一個母親,我常常在思考,作為大人的我們,要創造一個甚麼樣的台灣給我們的下一代呢?參加孩子小學班親會的時候,我看著全班的孩子,我的專業知識讓我知道這裡有一定比例的小朋友將來會是同志,我的孩子也可能是.而作為家長的我們擁有著權力,決定我們的法律和體制,決定著孩子們的未來.試問我們如何告訴這些長大以後成為同志的小朋友們,你們將不能像另外這群小朋友一樣結婚成家,是因為我們大人害怕改變?反對同婚者常說,不能為了少數人而改變體制,但是教育的原則,不正是leave no one behind,一個都不能少嗎?我們憑甚麼離棄他們貶抑他們呢?拒絕承認同性婚姻的大人們,真的是為了守護下一代的幸福嗎?還是其實正在阻礙下一代的幸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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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修改民法, 開放婚姻制度給同性伴侶


最後,作為一個同時研究親屬法和人權法的法律學者,我認為基於憲法保障的人性尊嚴、人格權、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國家應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平等的婚姻制度保障。性傾向是一種人格最深層、最私密也最核心的自我認知來自各校各系所,在人生某些階段,一個社會人將無可避免會透過親密關係及性,使其認知自己並使人格得以發展,進而參與我們的社會。


我國憲法相當重視人格的自由發展和主體性,大法官解釋不斷強調我國憲法「尊重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之面向,我們可以說,一個憲法上所認知的人民,是一個個具有自主獨立人格的主體,我們尊重個人原本的自我、不因為社會的強勢價值而扭曲自己的人格,在這樣的主體基礎上,我們組織發展出了尊重人性尊嚴和多元價值的民主憲政秩序,這才是台灣共同的價值,才是台灣的共同信念系統。這樣的民主憲政秩序,並不容許國家以性傾向來對特定族群為不平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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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學界連署發起人及連署人宣讀法界支持婚姻平權連署聲明


正是基於對於我國憲法保障自主人格和平等的信念,我與其他三十一位法律學者在去年十二月共同起草了一份法界支持婚姻平權連署聲明,開放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連署.連署人數截至

20141014止連同發起人32人共達184人。總計教授19人,副教授39人,助理教授26人,法律實務界有76人。這樣的連署人數在愛惜羽毛的法界,非常不容易,就我所記憶,法界連署僅有在2004年關於公投立法的爭議才有如此的規模。藉著這次公聽會的機會,我在此宣讀這份連署聲明,以傳達法學界的立場。


連署網頁https://sites.google.commar…homemarriagequalitypetition


聲明內容:

法界支持婚姻平權連署聲明


為了邁向一個實踐平等與保障人性尊嚴的民主社會,我們支持婚姻平權。


在多元成家、同性婚姻法案進行論辯之際,臺灣社會面臨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重新省思。我們欣見各大專院校法律系的學生們,挺身串聯連署支持多元成家、 婚姻平權的理念;作為法律教學與研究工作者,為使臺灣能邁向一個充分保障平等與人性尊嚴的民主社會,我們認為婚姻制度不應排除同性伴侶。


性傾向與性別認同有與個人人格不可分的特質,基於尊重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之理念,國家社會不得以之加以排斥或為恣意的差別待遇。婚姻為兩人之結合關係,亦植基於個人之人格自由,提供個人心理與感情的穩定與慰藉,為具有相互照顧、長期依賴功能之生活共同體關係,婚姻的規範與社會意涵,隨著民主社會之價值秩序漸次走向包容與承認,正是民主憲政國家尊重個人自主與人格自由的展現。


我國婚姻制度歷經數次變革,其制度研議修正時,亦如同當下正反意見併陳。最初制定民法係以「法律領風氣之先」,確立當事人自主、世俗化及單偶制等原則,建立迥然不同於三妻四妾、家長作主及禁止同姓相婚等傳統婚姻家庭制度之法律規範。而民法原有父系社會以男性為主的親權、住所、冠姓及子女姓氏決定權等歧視規定,在性別平等運動的努力下,自主與平等漸次成為民法所肯定的重要原則,而修正了這些性別歧視的規定。本於相同的原則,我們認為民法所規範的婚姻制度,不應排除同性伴侶的生活關係。


然而我們深知,變革需要溝通。臺灣社會要以何種方式及內涵,建構平等保障同性伴侶生活關係的法律制度,需要透過民主正當程序彼此說服、溝通意見。值此重大變革時刻,我們以四點呼籲社會各界:


1. 
支持婚姻制度不應排除同性伴侶:不基於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將同性伴侶排除於婚姻制度之外;
2. 
理性溝通:勿以仇恨性言論、暴力或非暴力行為,箝制相反意見之言論自由、集會遊行自由、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
3. 
理解法案內容、依據正確資訊相互討論:勿惡意將群體標籤化、汙名化,或扭曲法案內容而為不實宣傳;
4. 
停止製造恐慌:勿利用錯誤訊息,加深人民被剝奪感與不安感,製造社會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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