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_李晏榕發言稿
本會期擔任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的尤美女委員,於10月16日舉辦「用平等的心把每一個人擁入憲法的懷抱--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公聽會,由國民兩黨各邀七席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出席,再度開啟同性婚姻合法化正反雙方的溝通對話、精彩的理性論辯及攻防。新知常務董事 李晏榕律師、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陳昭如教授(新知常務監事)、台北大學法律系 官曉薇助理教授(新知董事)受邀出席,他們以個人的社會角色、專業領域,鏗鏘有力地表述為什麼要支持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錯過公聽會直播的朋友,可以觀看立法院錄影檔--- http://imvod.ly.gov.tw/Play/Full/8116/300K
李晏榕、陳昭如及官曉薇於公聽會上的發言稿,分篇刊登如下。
陳昭如老師及官曉薇老師發言稿,請點擊以下列連結: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監事)發言稿
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 李晏榕律師 發言稿:
委員,各位在座的來賓,大家好。
我是李晏榕律師,同時也是婦女新知基金會的常務董事。
(照片截自「風傳媒」http://ppt.cc/bZW7,余志偉攝)
首先,很榮幸接到尤委員辦公室的邀請,在這個重要的場合與在座的專家學者,針對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的議題進行理性辯論與溝通,這是我在今年6月參與許玉秀教授召集的憲法模擬法庭中所錯失的機會,因此今天很開心能與大家分享我參與性別平權與同志運動,特別是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議題以來的一些心得。今天在座有很多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老師,所以在此我就不多談法律上關於憲法保障平等權與其他相關論述。我的發言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是:身為律師,為什麼我支持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第二個部分則是:身為一名異性戀女性,為什麼我支持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
身為一名律師,為什麼我支持「同志可以結婚,而且同志可以收養小孩」?首先,我是一名家事律師,經辦的案件超過80%是家事案件。我每天的生活,就是在見證各式各樣的,來自不同背景、階級的男男女女,與他們的家庭成員間的悲歡離合。在執業的過程中,我看過無數破裂的婚姻、許多不適任的父母,以及他們被忽略的、被折磨的與被操弄的孩子。也許有人會問我,婚姻看起來似乎也沒有大家所想像得這麼美好,那為什麼還要讓同性伴侶也可以結婚呢?
對於這個問題,參考黃長玲教授在模擬憲法法庭中的鑑定意見,可以得出一個簡單的回答:不讓同性伴侶結婚,是違反男女平等的,而平等是身為法律人所關心的最重要的價值與權利之一。禁止同性伴侶結婚,會造成男性與男性彼此之間,與女性與女性彼此之間的不平等。一個異性戀男性,他可以選擇進入婚姻,享受奠基在婚姻體制上的所有的好處。然而,一個男同志,只因為他愛的是一個男人,他卻一點好處都無法享有。因此,締結婚姻的主體只限於異性戀伴侶,會使得男性與女性這兩個群體的成員可以自由地與另一個群體的成員結婚,但是兩個群體的成員卻無法與自己群體內的成員結婚,因而導致群體權符合平等原則,但是個人權利卻不平等的現象。這樣的情形,是我身為一個法律人,所無法接受的。
社會上反對同性婚姻的人,無論是基於傳統價值或是宗教信仰,主要的理由之一是認為婚姻有其不容任意改變的神聖性[1]。然而,一個社會普遍接受的體制,可以改變和不可以改變的基礎究竟是什麼?傳統價值或宗教信仰的內容難道從來都是一成不變的嗎?就事實而言,顯然不是的。如果傳統價值認可的社會體制不能改變,今天全世界各個國家應該還有很多的女性沒有投票權,因為女人得到投票權,多半是20世紀以後的事,而且很多國家是二戰結束以後女性才有投票權。若是宗教信仰的內容不可改變,那麼今天的西方社會還會認為地球是宇宙的中心,現任教宗方濟各也不會在被問及同性戀議題時,表示他沒有資格評斷他人。[2]因此,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是,傳統價值以及宗教信仰,不足以成為婚姻定義不能改變的理由。這也說明了為什麼近年來,許多西方國家紛紛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這些國家也是有異性戀婚姻體制的傳統,而且這些國家也有因宗教信仰而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但是這都沒有阻擋國家法律承認同性婚姻的趨勢。[3]
至於同志收養部分,收養制度本身,原本就是法律用來克服、突破與超越自然限制,建立人際關係的手段。 至於這個自然限制,究竟是異性戀的不孕,或是同志的不孕,不應該有差別待遇。我在執業的過程中,看到很多缺乏教養與親職能力的父母親,身為異性戀的他們,並不因他們是異性戀而使得他們自然而然就有及格的教養能力與親職能力。根據衛福部所做的統計,2012年與2013年,兒童及少年受虐事件的加害人中,父母的比例就佔了大約70%。2013年的數據顯示,44.2%的兒少受虐事件的施虐者本身因素是「缺乏親職教育知識」。2012年,有199個孩子被遺棄,有746個孩子是不被期望下出生。2013年,177個孩子被遺棄,660個孩子在不被期望下出生。這些數據在在顯示,異性戀父母並不必然因為他們的性傾向,就理所當然具備了教養孩子的能力。異性戀能夠透過性行為生養孩子的結果,更是造成了許多孩子在不被期望下出生,這對孩子一生的身心健全發展會有多麼深遠的影響,相信無須我向大家說明。
相反地,我在參與同志運動的過程中,也接觸到許多像大龜一樣已經成為父母的同志,他們細心呵護與照顧孩子的心情與身體力行,真的非常令人感動。這些同志父母,正因為他們是同志、無法透過性行為產出孩子,所以他們生小孩或收養小孩的決定,都是經過深思熟慮與悉心計畫的。他們深知台灣社會環境對同志的不友善,因此時時刻刻注意著孩子的身心發展,希望給與孩子一個平衡的、健康的、充滿愛的成長環境。他們經常檢視自己對孩子做得夠不夠、好不好,而這些特質在許多異性戀父母親身上是看不見的。因此,我支持同志伴侶可以收養孩子,讓許多無法在原生家庭下獲得溫暖與妥善照顧的孩子,能夠在充分準備與具備良好親職能力的雙親照顧下長大,而且請別忘了,台灣的收養是必須經過法院認可了,既然已經有法院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考量進行把關,我們又何須在進入門檻上多設一道障礙,自始將同志伴侶排除在潛在的收養人之外?
接著,我想與大家分享的是,身為一名異性戀女性,我為什麼支持同性婚姻與同志伴侶收養孩子。
對我而言,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的議題,本質上就是一個「選擇權」的議題。今天,異性戀可以選擇不結婚,是因為異性戀擁有結婚的權利,因此不婚的異性戀,很多時候是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然而,同志今天無法選擇不結婚,因為他們不結婚的結果是被逼的、被迫承受的,並不是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身為一名受過社會學與社會工作訓練的律師,我找不到能夠合理解釋「同志沒有這個選擇權」的理由。
有些人說,同志伴侶不能結婚,因為社會還沒有共識。然而,人權本來就和民意與社會共識無關,而人權的價值所在正是在於它用來保護少數人免於受多數人的傷害的。以多數人反對為由,禁止居於少數的同志伴侶得以結婚的邏輯,就好像我們的社會反對保障原住民的權益一樣,聽起來不但荒謬,而且無法說服他人。
此外,這麼多年來台灣關於性別平權的相關立法或修法,比如民國74年的親屬編修正,廢除妻以夫的住所為住所,廢除聯合財產制,增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通過,在當年都引起極大的社會輿論反彈。然而,這幾十年來的法律施行與實務運作,已使得當年看起來很基進、很前衛的法律,如今已經是一般人都接受並肯定的社會價值。因此,立法並不需要社會共識,代表進步價值的法律雖然不見得與當時普遍存在的社會觀念相同,但進步的法律可以帶動社會的進步,台灣幾十年來的經驗已經證實了這一點。
還有人說,孩子沒有辦法選擇出生在同志家庭,這點是對孩子不利的。但是我想反問這些人的是,同樣的道理,孩子也不能選擇出生在異性戀家庭,為什麼這不會成為異性戀不能夠生養孩子的理由?因此,這樣的論述其實是預設了異性戀雙親家庭優於同志伴侶的雙親家庭,但這個前提預設本身就存有邏輯上的謬誤,我剛剛所舉的衛福部統計數據與同志家庭的親身經驗已經足以提供反證。在孩子的議題上,應該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而非預設異性戀先天就比同志更適合照顧小孩。如此的預設若非歧視,就是恐同,實在想不出其他的解釋。
最後,我要呼籲異性戀朋友共同關心與支持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議題。也許我們可以將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歸類為同志議題的一環,但是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不應該只有同志才應該關心,就像Emma Watson今年9月底在聯合國大會上的發言,以HeForShe為口號,邀請全世界的男人一同來發揚、促進女性主義,我在此也要邀請全台灣的異性戀朋友,讓我們一起StraightForGay或StraightForHomosexual,一起為同性婚姻與同志收養合法化努力,謝謝大家。
[1] 以下參考黃長玲教授於模擬憲法法庭之鑑定意見。
[2] 教宗在2013年被問及對同性戀的看法時,所說的 “Who am I to Judge?” 這句話,廣泛的被全球媒體報導,而且也被視為天主教會在同性戀議題上,變得比較寬容的象徵。
[3] 根據澳洲婚姻平等組織 (Australian Marriage Equality) 的統計,全球現在有36個國家同性婚姻是合法的,而另外有大約7到8個國家,同性婚姻預計很快就會合法。http://www.australianmarriageequality.org/overseas-same-sex-marriages/
根據英國衛報(The Guardian)
2014年5月16日的報導,全球現在有7億8千萬人口,是住在在同性婚姻合法或有伴侶權益保障的國家,有13億人口住在法律保障同性戀不受歧視的國家。對比有近28億人口是住在將同性戀為罪行的國家。http://www.theguardian.com/world/2014/may/16/countries-where-being-gay-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