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談性的性教育,十年有成?-06/27「性別平等教育法十週年體檢」記者會發言稿
《性別平等教育法》十週年體檢記者會
不談性的性教育,十年有成?
婦女新知基金會 發言稿
林秀怡 / 婦女新知基金會 秘書長
2012年建中學生因女友懷孕遭對方家長責備而跳樓,其結果令人不勝唏噓;今年五月,在雲林又發生國中生因家長反對其戀愛,而相約殉情的事件。長久以來,台灣校園避談性教育、情感教育,凡事以升學優先,刻意忽略青少年在親密關係與身體探索的好奇與需求;但無論如何避而不談,青少年仍可藉由網路及媒體等各種管道獲得大量資訊,若沒有人與之討論或是分辨內容是否恰當或謬誤,往往造成更大的問題。青少年在愛情或好奇心的驅使下發生性關係,不只可能引來責罵,更嚴重的是可能觸及刑法妨害性自主罪。因為性探索,卻使得雙方直接必需面對司法程序,成為刑法上的嫌疑犯、被告,對於青少年來說,是否真的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通報不是萬靈丹,落實立法精神,教育輔導為主、司法為輔
雙方均為未滿十八歲,且至少有一方未滿十六歲兩相情願的性行為,在法律實務上被稱為兩小無猜條款;過去婦女新知基金會曾舉辦多次工作坊進行實務意見交流;社政實務工作者主張應調整以刑法懲戒之作法,落實性別教育、性教育,以學校輔導為主、社政資源為輔。司法實務則認為16歲年齡界線確實可議,強調法律是最後手段,最根本還是要回到教育來落實,而非完全倚賴司法。儘管,實務專家早已提出呼籲,但仍有不少學校將通報作為唯一處理機制,或消極的繼續鼓吹禁慾及閉口不談性教育,以為如此就能避免狀況發生;殊不知威嚇式的性教育或倚賴司法程序,只會讓青少年更無法取得資源與揭露自己所遇的狀況,反而悖離性別平等教育法的立法精神。
善用教材,不只談性,更要談情感教育與身體自主權
國內現有談到「性」的相關教材,幾乎都只談安全性行為與避孕知識,至於性該如何發生、何時發生的情感教育付之闕如。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的不僅是性侵害、性騷擾與性霸凌等處理機制與辦法,更重要的是積極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多年來,民間團體研發各式性教育與情感教育教材,納入LGBT議題拓展多元觀點,除繼續打破性迷思與謬誤外,更重要的是希望藉此增加青少年對身體自主權的認識,在親密關係中勇敢表達意見與溝通。以婦女新知出版的「做親密,愛自主-從無法抗拒到積極同意」手冊為例,就是經過實務工作者檢視與製作,以正向且誠懇的方式面對青少年的性疑惑與好奇,提供具體建議的媒材;加上活潑的學習單及教案等設計,讓教育工作們能更容易使用該教材來帶領討論。
性別平等教育法迄今屆滿十年,我們必須指出其在落實上有「重侵害處遇、輕忽教育及資源」的重大問題。呼籲學校勿再將通報作為唯一解方,應回歸立法精神,以教育輔導為主、司法為輔的方式來處理。除此之外,也應善用相關教材,厚植性別平等的教育資源與環境,不只消極預防性侵害或性霸凌,更要積極落實性別教育、情感教育及身體自主權概念,讓性別平等教育法能真正成為有力推手,而非箝制教育工作者的工具。
2014/06/27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女性學學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大學學生會性工坊、台灣女科技人學會共同召開「性別平等教育法十週年體檢」記者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