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四)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四)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九堂
Q9:為什麼一向為女性爭取權益的婦女新知基金會要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
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就是因為我們熟知看似中性的通姦罪在實務上造成女性權益及身體自主權受損的困境,許多上了法院的夫妻無論訴訟結果為何,通常都只是加速婚姻瓦解而以,且在此過程中女性所付的代價及情感撕裂,尤其是對未成年子女的傷害都已經超過通姦罪當初主張維護家庭的價值。因此,多年來我們才不斷大聲疾呼並大力推動廢除。
外遇的確會嚴重打擊婚姻,但是不必然導向摧毀婚姻;但通姦罪蒐證提告及刑事訴追過程非但無法維繫婚姻反倒加速婚姻瓦解。我們關心的是婚姻毀壞之後的重建或安排,夫妻若決定走向分手,如何透過現行民法規定公平分配夫妻財產及妥善照顧未成年子女未來生活,包括扶養費、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探視等才是重點;反之,如果決定復合,是否有足夠婚姻諮商資源讓兩人從傷痛中重新開始。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十堂
Q10. 通姦罪=性器官接合?外遇行為百百種,刑法通姦罪卻只處罰特定的性行為?
行法通姦罪司法實務上,處理通姦罪時,基於「罪疑唯輕原則」而不起訴處分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外遇的兩人共泡裸湯的照片,檢察官認為僅能證明兩人的曖昧關係,不能證明兩人有性器官接合的通姦性行為,所以不起訴處分。又或者提出沾有精液的衛生紙(法庭上的直接證據)起訴通姦的先生及相姦的女子,兩人以僅有「口交」辯解,法院以現場證據不足以證明兩人有性交行為而判決無罪。這也常是民間有通姦罪必須「抓姦在床」的印象。
事實上,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並沒有要求「性器官接合」,實務上的「性器官接合說」見解是來自最高法院「判例要旨」的解釋,此判例解釋是針對當時刑法第221條強姦女子罪(該法條於民國88年修正為「強制性交罪」)的要件解釋,強制性交罪要保護的是「性自主權」,通姦罪依據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的說法是要「限制夫妻個人的性自主權」,兩者要處罰的全然不同,更不能混為一談。
進一步思考的是,若通姦罪的構成要件以兩人間有性行為的事實證據為主,則沒有感情基礎的性器官接合的性交行為(如:嫖妓),跟沒有肉體接觸的精神外遇比起來,何者對於婚姻關係的殺傷力比較大?然而,兩人共處一室裸體泡湯或聊天的曖昧行逕,在法律實務上卻不足以證明夫妻之間的信賴及婚姻關係已然遭到破壞,此類案例著實涉及法官判決時自由心證的問題,更顯示通姦罪所欲保護的婚姻及夫妻間的信賴關係實在是外人難以判斷是否遭到破壞的。
參考資料:
錢建榮 (2013) <是堅守罪疑唯輕原則,還是恐龍判例作祟?-兼談通姦除罪化>,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66-69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十一堂
Q11.通姦罪的存在可以當作復仇工具懲罰外遇者跟第三者,為什麼要廢除?
將刑法通姦罪做為報復、處罰外遇伴侶或小三的工具,真的可以為遭受背叛的情感出一口氣嗎?還是誤以為有刑事可以保障婚姻關係,卻忽略了深入思考自己與伴侶在婚姻裡的互動和問題?任教於清華大學中文系的祝平次副教授提出刑法通姦罪的價值觀與現實生活的落差,提醒刑法通姦罪護衛的是司法人員的權威,而非婚姻關係的幸福。
通姦罪的判決書裡可以清楚看到性的隱私、通姦細節被公開揭露,仿似腥羶色的八卦雜誌內容,詳細描寫著男女肉體歡愛的過程。然而,公開人們最私密的性隱私,不但強烈傷害了個人人格,即使是原告在敘述的過程中,也難免成為被八卦與臆測的對象。在通姦罪訴訟過程中,雙方人格皆受到傷害、加深情感的嫌隙,絲毫無助婚姻關係的延續,亦無法維繫人倫秩序。
婚姻關係是複雜的,真命天子、天女本來已難尋找,長期維持理想的婚姻更難,如果幻想通姦罪可以解決複雜的婚姻問題,更是難上加難。通姦罪的存在,等於讓國家用法律侵入人們對於自身幸福與婚姻的思考,讓人們誤以為法律能夠保障婚姻,並且以法律促使人們將自己定位成受害者,而停止思考如何改善婚姻關係、追求長久的幸福。國家如此入侵個人的領域,就是對於個人人格最大的貶抑。
參考資料:
祝平次 (2013) <愛情萬歲,通姦有罪?>,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 p7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