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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二)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二)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三堂

  Q3:通姦罪保障婚姻中的性專屬權或侵害性自主權?

 結婚之後,我的身體屬於誰?我的?配偶的?通姦罪的存在讓不少人誤以為進入婚姻之後,另一半的性即為自己所專屬。這裡所謂的專屬有兩種意涵,一是進入婚姻後,要求性行為是身為配偶的權利,意味著我有權要求我的配偶必須隨時滿足我的性需求;另一個意涵則是我的配偶自此以後的性行為都只能跟我發生的性器官獨占權。莊喬汝律師分享自己協助過的實務案件經驗,不少太太外遇的例子裡,先生即是以強迫履行夫妻間性義務的方式來懲罰太太,藉由捍衛婚姻名義來宣告主權。但,結婚就表示同意放棄性行為自主權嗎?當然不是。

法律規定夫妻間的性行為履行與否,可以作為民事離婚事由之一,但絕不可強迫發生,否則仍會受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處罰。以刑法通姦罪處罰合意婚外性行為作為鞏固對配偶性獨佔權的手段,與刑法明文保障性自主權,任何人均不可任意侵犯的精神相違背。婚姻屬於民事契約,夫妻間對婚姻與性忠貞的共識裡當存在彼此間的誓約良知裡,均非需要動用國家刑罰來處理範疇。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四堂

 Q4:為了證明通姦事實,蒐證侵犯隱私權也沒關係?

 通姦罪証據要求嚴格,過去即有不少配偶委託徵信業者跟監與抓姦,花了上百萬元所取得的證據,在通姦罪案件中可能因為其非法取得而排除使用。除此之外,也讓配偶因此揹上妨害秘密、侵入住宅、傷害、毀損、妨害電腦使用等刑事犯罪,這些罪法定刑期往往都比通姦罪重上許多。

除了非法蒐證可能造成問題外,另外要思考的則是為了取得通姦證據是否就能無上綱的侵害他人隱私權?大法官釋字第603號將隱私權歸於憲法第22條保障的基本權益之一,並闡述隱私權是個人尊嚴與主性維護及人格發展完整性所不可或缺的,應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受侵擾及個人資料自主控制等權利。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也將隱私權定為所有人類都不可被剝奪的權利。今年國際審查專家來台檢視兩公約施行現況,即指出台灣刑法中的通姦罪已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中對於隱私權的保護。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五堂

 Q5:通姦罪維護了婚姻或是加速崩解婚姻?

 有些人認為通姦罪可以綁住婚姻中的另一半,阻止其背叛與劈腿。事實上,我們都明知感情是不會因法律而管住或拾回的,如果提告通姦罪有效,通常也是因為害怕而非回心轉意。莊喬汝律師以其長期經驗,將看到的現象分為三種,依序說明通姦罪加速分離的情況。

 第一種,配偶與第三者同一陣線:不管是大方承認或是一起誓死否認,無論是多麼荒腔走板的辯解,只要原配沒有能證明性器官接合的證據,就刑法通姦罪無法成立。即便是鐵證如山,通常此時配偶與第三者一個鼻孔出氣,代為繳納罰金的案例也沒少過。第二種,通姦配偶轉為汙點證人,向法院自白通姦過程以換取撤回告訴:雖然當下原配可能會因為要讓第三者定罪而暫時原諒配偶,但是等到第三者被判刑、原配出了一口氣之後,通常就會看不起,甚至於厭惡那個曾出軌的配偶。第三種,是原配主動撤回告訴。通常這類的先生或太太撤回告訴,是希望配偶會對此心存感激、大夢初醒般回到婚姻關係裡。可是通常結果未如人意,不是配偶對其提出刑事告訴心有忌憚,亦發防備與疏離,就是假意回歸再伺機而動。

 無論前者哪一種,我們都清楚看到,想要透過提起通姦罪告訴是無法達到維繫婚姻與保障家庭的目地的;上法院只確定了一件事,就是分離。通姦罪讓女人看清枕邊人的樣貌,而這樣殘酷的真實樣貌,更加速了婚姻的崩解。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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