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一)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 (一)
刑法通姦罪讓女性更容易被定罪,造成實質上的性別不平等,亦無助維繫成人間平等的親密關係,台灣婦運早在1990年即開始討論通姦除罪化議題,且隨著原本父權至上的民法親屬編修訂得更為平等,女性已能透過民法獲得合理保障,婦運團體開始大力主張廢除刑法通姦罪。今年,國際人權專家至台灣審查國家人權報告回應婦運團體廢除通姦罪的主張時,亦指出在許多有通姦罪的國家,女性更容易入罪,因為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中,男性的出軌容易被原諒,女性則不然;而且通姦罪無助維繫私人情感,反而造成性別不平等效應。人權專家因此採納婦運團體的提議,建議我國應加以檢討並修法廢除。
婦女新知基金會特別整理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民眾十四項最常被詢問的問題,希望藉由最後十四堂課的說明,送刑法通姦罪最後一程,讓婚姻回歸實質的性別平等,合理規範國家對人民施予刑罰的權力,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以及建立成人之間維繫平等親密關係的空間。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一堂
Q1:刑法通姦罪實務大解密,電視劇裡沒有告訴你的真相是什麼?
1.通姦罪僅處罰性交且成立不容易:通姦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之間有發生性器官接合為構成要件,因此必須要有非常直接的證據才足以構成通姦罪的成立。實務上提告配偶耗費大量心力與金錢蒐集到的多是間接證據,像是親吻、情書、曖昧簡訊、衣衫不整甚至是兩人同居多時等資訊,卻無法直接證明有發生性行為,也無法成立刑法通姦罪。
2.使用違法取得證據的法律代價:為告通姦罪而違法取得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實務上仍具有爭議,即便最後權衡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但違法取證的人仍得付出犯罪代價。結果是,違法取證的配偶反被提告的罪名還比通姦者多。
3.通姦對象同性/異性差別待遇:刑法通姦罪所謂的「姦淫」指的是男女雙方合意的性交行為,也就是說必須婚姻外異性間的性行為才構成該要件,對於同性則不在其處罰範圍內。如果出軌毀壞婚姻關係需要以刑法之罪做處罰,出軌對象為同性或異性為何如此不同?這樣的差異更突顯出司法實務上對於親密關係與多元家庭的觀點狹隘。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廢除刑法通姦罪】最後十四堂星期二的課-第二堂
Q2:沒有通姦罪要如何保障及維繫婚姻?
A1:
的確婚外性行為很可能毀壞了婚姻關係中對性忠誠的盟誓,但是我們必須思考的是,即便有刑法通姦罪,是否就真的能夠預防通姦、維繫婚姻?我們必須承認即便現在刑法中仍有通姦罪,但卻未此而讓婚外性不再發生。人們在決定發展婚外性行為時,首先考量的元配和第三者的比較,以及婚外情將來東窗事發的可能影響,法律往往不在其考量中。因此,若將通姦罪視為防堵外遇及維繫婚姻的仙丹妙藥,很顯然是誇大成效的。
參考資料:
莊喬汝 (2013) <看不見的第三者-通姦罪導向較好的婚姻>,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56-65
A2:
在擔心廢除通姦罪將讓婚姻與家庭制度無法持續前,我們該問的是保存刑法通姦罪就能維繫婚姻與保障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嗎?錢建榮法官從法界實務見解的角度剖析刑法通姦罪,打破保留通姦罪即可保障婚姻與家庭價值的迷思。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刑法通姦罪的存在乃是為了維護「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和「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但是在司法實務上,難以界定「婚姻或夫妻信賴關係」何時遭到破壞?是從精神外遇、愛撫、共浴、裸體擁抱、肛交、口交或性器官磨擦?可見通姦罪中的「通姦」或「相姦」的犯行難明確定義,以作為刑罰的構成要件。
再者,先生發現妻子與外遇男性裸體共浴聊天;妻子跟蹤先生到汽車旅館,抓到先生跟外遇女同事衣衫不整相處…等諸多在法律上雖未有具體證據,但單從裸體、衣衫不整等已足以證明兩人關係曖昧,亦可認定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關係已遭破壞,婚姻也恐怕難以維持。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何以維護「夫妻雙方之情感及信賴等關係」和「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倫理價值」?
最後,我們需要進一步思考的是,台灣社會中夫妻間的情感、信賴、婚姻關係是否因為通姦罪的刑罰存在而獲得有效保障?刑罰不是萬能的,婚姻關係應是建立在夫妻間良好的感情基礎上,而非強制維繫形式上的婚姻關係。
參考資料:
錢建榮 (2013) <是堅守罪疑唯輕原則,還是恐龍判例作祟?-兼談通姦除罪化>,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66-69
A3:
真的是這樣嗎?台灣社會一直以來都有刑法通姦罪,可是外遇現象似乎沒有比較少。清華大學沈秀華教授曾在課堂上請學生做家族口述史研究,發現每個人的家族中,幾乎都有婚外性與婚外情的故事;打開電視媒體和報章雜誌,外遇、抓姦的報導不時冒出。通姦罪的存在,也沒有讓台灣人一窩蜂結婚成家,成年單身男女反而逐年增加,離婚率更是亞洲之最,刑法通姦罪似乎不如想像中那麼厲害。
若說刑法通姦罪是維繫配偶忠誠的防線,就表示台灣人在親密關係中的忠誠度很低、很不穩定,需要依賴國家刑罰來維繫,但事實並非如此。台灣法律目前仍然不承認同性、同居、多元伴侶關係,只承認「一夫一妻」雙方結合的「法定婚姻」,因此刑法通姦罪也只懲罰「一夫一妻法定婚姻」的性外遇。換句話說,刑法通姦罪只想確保人民在「一夫一妻法定婚姻」的忠誠而已,至於同性、同居、多元伴侶之間的長期承諾,長久以來都不在刑法通姦罪這道「防線」的「保護」下,但這些多元親密關係卻一直真實而強韌地存在於台灣社會中,可見人與人之間對性或情感的忠誠,並不需要依賴刑法通姦罪來維繫,傳統的「一夫一妻法定婚姻」也是如此。
參考資料:
沈秀華 (2013) <親密關係的正義?從廢除通姦罪談起>,台灣法學雜誌 223期p74-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