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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自主

從身形外貌、舉止投足、到性與生育,女體向來都是不同專業所關注及相爭詮釋的戰場;藉由各種論述與文化,不斷型塑女孩/女人的樣貌,卻鮮少關注女性做為主體的意願。新知長期關注性自主議題,以積極同意(yes means yes)為核心,翻轉現有體制與修法;回歸身體自主,無論生/不生,肯定女性對生育的自主與能動性。

【2013情人節記者會】別鬧了,法官大人-親密關係內的強暴就是強暴!

別鬧了,法官大人-親密關係內的強暴就是強暴!

婦女新知基金會 2013 年情人節記者會

時間:2013年8月13日(二)上午10:30

地點:司法院門口(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主持人:陳昭如(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出席來賓:李晏榕律師(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

高榮志律師(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王玥好(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副執行長、研發長)

 

七夕情人甜蜜蜜,但夫妻、情侶間的情感互動,縱使關係親密,絕非身體與性就能夠任對方侵犯!親密關係需要建立在尊重彼此的身體與意願上,毆打、威脅、恐嚇、強制等以暴力行為讓伴侶擔心受怕而沉默就範的性,不該被合理化為情侶間的「床頭吵,床尾和」或夫妻間應負之義務。

婦女新知基金會特別選在七夕情人節這天上午,在司法院門口召開「別鬧了,法官大人-親密關係內的強暴就是強暴!」記者會,公佈法官們在親密關係性侵害訴訟上的荒謬判決,並邀請婦女新知基金會顧問 李晏榕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辦公室主任 高榮志律師以及勵馨基金會王玥好副執行長共同出席,從實務經驗對司法界面對親密關係內強暴的性別歧視提出批判,呼籲應正視親密關係暴力被忽略的問題,增加法官及檢察官的性別意識,減少性別歧視、落實性別友善及性別平權。

記者會一開始陳昭如董事長就以荒謬判決書的內容為例,點出親密關係中性侵害常因彼此為夫妻或情侶關係而被忽略,提出訴訟者少,而判決成立者更是寥寥無幾,呼籲強暴就是強暴,不應其親密關係而有差別待遇。李晏榕律師則是從性自主權切入,認為成年人在兩廂情願的前提下可自由選擇與某人發生/不發生性關係;並不會因為進入婚姻或親密關係而捨棄我們的性自主權,或是將權利讓渡給配偶或伴侶。也是因為這樣的信念,新知不但長期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也舉辦本次記者會,要求司法院正視法官在親密關係性侵害議題上的性別盲。

除此之外,李律師也批評法官對性侵害受害人對於面對侵害事實的生存策略理解非常狹隘,常引用單一空泛的「經驗法則」,將被害人所謂的迎合或配合加害人的言談或行為舉止,而非其所想像的「應該有的反應」,視為其未受脅迫、恐嚇,甚至是未違反其意願的依據。這是非常危險的,也是司法院在加強法官性別意識的培養與增進中所需要特別注意到的。

高榮志主任則是先以軍審法修正時,宜蘭地院劉壽嵩院長以女法官沒當過兵,連軍階都搞不清楚,不適合審查的發言為例,說明法官公然性別歧視的問題;而以其在司改會服務所接受的申訴案件中,也發現民眾反應最多、感覺受到二次傷害的也是法官或檢察官態度不佳,特別是性別歧視居多。像是台北地檢署林冠佑檢察官就曾因發表「女性開什麼車,在家帶小孩就好」等性別歧視言論,而引起民眾不滿而申訴。這些案例再再都顯示我們的法官、檢察官缺乏性別意識,性別歧視不僅在開庭過程與判決書中,甚至連對外發言都公然歧視而不知應檢討。

王玥好副執行長則是分享基金會社工所協助的案例,說明情侶間的性侵害常被忽略,過去就曾發生加害人限制行動、闖入案主住所後動手毆打並性侵害的案件,但檢察官質疑為何不逃跑或求救而認定不合乎邏輯,僅起訴傷害罪而不起訴妨害性自主罪。或者是加害人趁案主服用安眠藥物熟睡後乘機性交,檢察官對藥物對案主的影響狀況感到懷疑,認定難以佐證而不起訴。這類案件並非單一或少數,要求司法單位應加強對親密關係性侵害的認知與敏感度。

 

今日記者會,婦女新知基金會針對法官們的荒謬判決,提出兩項訴求:

1. 打破強暴迷思:婚姻內/情侶間的強暴就是強暴!

2. 拒絕性別盲法官:法官性別意識不足,類似判決不能再發生!

 

荒謬判決,彰顯法官缺乏性別意識

婦女新知基金會檢視近年來性侵害訴訟的判決書,發現不少夫妻或情侶間的性侵害被法官認定不成立。像是男友以手勒緊女友脖子、拿電話線作勢綑綁、要脅恐嚇傷害女友家人而得逞的性侵害案;或者男友載女友和女方兒子到偏遠山區,毆打她和孩子使她心生恐懼,為保護兒子而同意性交等。如此充滿荒誕暴力的情境,法官卻因為當事人彼此之間有夫妻或情侶關係存在,認為不成立性侵害。難道,對法官而言這不過僅是情侶間性行為慣常的前戲、情趣而已嗎?

婚姻關係中,「丈夫在妻子睡覺意識不清而不知抗拒時,乘機猥褻,射精於妻子大腿」,或者「丈夫趁妻子擔心吵醒小孩而無法喊叫,且在其身體疲累、陰道及尿道發炎情況下,卻仍強制性交」,妻子因此告上法院,希冀藉此拒絕侵害並保障其自主權及意願。沒想到,法官竟然引用距今37年前(民國65年)的大法官釋字147號解釋夫對妻負有貞操義務為依據,並在判決書中大剌剌出現「然食色性也,男子發洩性慾,乃是正常男人生理現象,妻子知之甚詳,若妻故意違背同居義務,拒絕與夫共營性生活,則夫如何發洩性慾?」文句,認為這僅是合法婚姻關係存續中,屬於婚姻內涵的性關係,判定妨害性自主罪不成立,枉顧妻子在婚姻關係中受侵害的性與身體自主權。

 

親密關係中的強暴就是強暴

過去社會文化中將妻子視為丈夫私有財產、發洩性慾和繁衍後代工具,因此丈夫強迫妻子與其發生性行為不算是違法,妻子被視為丈夫洩欲的充氣娃娃,只要丈夫想要就必須隨時「配合」。多年來經婦女新知基金會等諸多團體的大聲疾呼與倡議,刑法已將強姦罪修正為妨害性自主罪,身體自主權的概念已逐漸被多數人所接受;1999年更特別增訂刑法第229條之一,標舉雖然是夫妻,一旦違反配偶的意願、侵害她/他的性自主權,就是強暴;當時立法者選擇用告訴乃論以「尊重」婚姻關係的私密性,結果是,多年來進入法院的婚姻強暴案件寥寥無幾,遑論被認定成立的夫妻強暴!沒想到法律已經通過十餘年的今天,我們的法官卻反而以不合時宜的大法官解釋第147號為依據,仍然認定妻子是丈夫發洩性慾的對象、婚姻內的強暴不是強暴。顯然可見我們的法官依然停留在修法前的保守時代中,未能與時俱進。

此外,依據衛生福利部保護司統計,民國100年性侵害通報案件中,兩造關係為配偶、前配偶、男女朋友、前男女友及未婚夫妻者即佔25.19%,約有四分之一的性侵害來自於親密伴侶。但即便被害人鼓起勇氣提出告訴,法官卻缺乏性別意識,做出判決讓被害人二次受傷害,等同由我國堂堂法院宣示,只要進入婚姻關係或成為情侶,就一定要放棄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和基本尊嚴,將自己的性列為對方可隨時攫取的義務。
 

也因為這樣,無論多麼荒謬的性侵害情節與歷程,都被法官視為雙方性行為的前戲,將違反被害人意願的犯罪行為合理化成「說不就等於要」、「沒大聲斥喝或逃走就等於同意」的荒謬A片情節,如此判決再次突顯出部分法官嚴重缺乏性別平權意識,亟需培養性別敏感度,才無愧於法院門楣上的天平。

面對婚內強暴與親密關係性暴力,我們的法官缺乏敏感度與性別意識,荒謬地將暴力脅迫、強制性交看作夫妻或情侶間互動的情趣與習慣,竟判決親密關係內的強暴不算強暴,彰顯出法官缺乏性別意識,更忽視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利;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要求司法院加強法官性別教育,落實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之精神,保障性自主權,不再複製強暴迷思,夫妻與伴侶間的強暴就是強暴,不應關係不同而被合理化與忽略

 

 

參考資料:WORD檔下載

荒謬情趣

事實

判決字號

窒息式性愛?

男友以手勒緊女友脖子、拿電話線作勢綑綁、要脅恐嚇傷害女友家人而得逞性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無罪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811號刑事判決,撤銷改判有罪的二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1號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無罪

威脅、毆打、爭執是前戲?

男友開車載女友及其子到偏遠山區,毆打她和兒子使心生恐懼,女友為保護兒子而同意性交,男友故意在女方兒子面前性侵得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027號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無罪

老婆是洩慾用的充氣娃娃?

丈夫在妻子睡覺意識不清而不知抗拒時,乘機猥褻,射精於妻子大腿

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猥褻無罪

丈夫趁妻子擔心吵醒小孩無法喊叫,且妻子身體疲累、陰道及尿道發炎,卻仍強制性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104號刑事判決,妨害性自主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73號刑事判決,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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