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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連署中] 「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連署行動

「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連署行動

線上連署網頁:http://ppt.cc/qlnV,邀請您一同來連署

共同支持廢除刑法239條通姦罪

我們鄭重呼籲政府及朝野政黨,正視通姦罪所造成的實質性別不平等,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1)   刑法通姦罪只有形式平等

1935年公布的中華民國刑法, 1945年開始施行於台灣,其中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原本的刑法草案,延續大清律例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立法,為了維護父系血緣的純淨,僅處罰外遇的妻子。當時中國婦女運動者群起抗爭,反對這種讓丈夫擁有妻子貞操權的立法,結果立法者卻選擇制定了男女皆罰的方式來處罰通姦,彰顯形式上的平等,才讓男性外遇也成為刑事犯罪。

 

2)   「以刑逼民」的離婚訴訟策略對女性不再必要

早在1990年代,台灣婦運即開始討論刑法通姦罪的廢除問題,主張廢除通姦罪者認為該法主要被用來處罰作為婚外第三者的女性。但當時民法中還充斥著夫/父權至上的不平等條款:縱使丈夫家暴,離婚時女性也無法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夫妻財產原則由夫管理,家庭主婦面對經濟上嚴重不平等;民法規定從夫居,妻子被丈夫家暴後逃回娘家,還會被要求履行同居義務。離婚概括性重大事由的要件也才剛放寬不久,法院使用該條款判決離婚的比例不到10%,迫使夫妻在離不開的婚姻裡相互拖磨,通姦罪的存在成為女性「以刑逼民」,爭取民法中微薄權利的武器。因此,婦運團體決定先專注倡議修改不平等的民法親屬編。

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與多次的修法,現行的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夫妻權利義務的規範已經較為平等,而地方法院使用概括條款事由判決夫妻離婚的比例更大幅提升到60%以上,離婚事由愈趨彈性、合理、個案認定。民法既然已經邁向平等化,女性可以從民法的相關規範中獲得合理保障,刑法上通姦罪的存在已無必要。

 

3)   通姦罪實質上對女性不利

通姦罪也是實質上對女人不利、對親密關係有害的法律武器。徐昌錦法官針對1999年至2005年地方法院判決的研究指出,歷年來女性因通姦罪被科刑的人數都比男性要高、且逐年增加,起訴後妻子撤回對丈夫告訴的比例,也一直高於丈夫撤回對妻子告訴的比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官曉薇對於同一時期法院判決的研究也發現,女性被定罪的人數高於男性,男性被撤告的比例則遠高於女性。這些研究皆顯示通姦罪在台灣形式上雖然可以「罰夫亦罰妻」,但實質上與其他仍保有通姦刑罰的國家一樣,會產生性別不平等的效應,構成司法院釋字666號中闡明的實質歧視。

通姦罪不利女性、也不利平等情感關係的現象不是臺灣獨有。今(2013)年2月底,國際人權專家至台灣審查國家人權報告回應婦運團體廢除通姦罪的主張時,亦指出在許多有通姦罪的國家,女性更容易入罪,因為在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中,男性的出軌容易被原諒,女性則不然;而且通姦罪無助維繫私人情感,反而造成性別不平等效應。人權專家因此採納婦運團體的提議,建議我國應加以檢討並修法廢除。

 

4)   通姦罪不具備應刑罰性,浪費司法資源

反對通姦罪的,也不只婦運界。早在1990年代,刑法學界已經開始批判刑法通姦罪根本不具刑事不法的應刑罰性,認為通姦罪的存在無助於維護婚姻,也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刑事通姦罪的存在更是使得非婚生子女一出生即成為父母犯罪之證據,嚴重傷害非婚生子女的人性尊嚴。現在已有更多法律學者反對刑法通姦罪的存在。司法實務界亦然,徐昌錦法官在審視通姦罪之判決後,研究結論中認為通姦罪並無實效性,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5)   通姦罪不利平等親密關係的發展

法律的實務面也顯示,在通姦罪的追訴過程中,雙方情感經常因法庭上的相互攻訐而更加支離破碎,無助於回復或維繫幸福的婚姻;很多法官傾向於從嚴解釋通姦的定義並嚴格認定證據,許多奮力「抓姦」的妻子為了聘請徵信社而散盡錢財,也不見得能夠取得有力的證據,甚至因為非法蒐證,反被對方提告刑期更重的妨害秘密、傷害罪、入侵民宅、妨害自由。顯見國家以刑罰管控雙方合意的親密關係,反而擴大雙方的衝突、造成更大的傷害。

婚姻強調的是雙方平等的情感,當一方已經無意維繫,另外一方若想要繼續婚姻關係,只能靠溝通、協商、說服等種種方式來挽回,若藉用國家刑罰或任何強制手段逼迫對方就範,既難回復彼此的信任與羈絆,也有害平等親密關係的維繫及人權的推展。

 

為了促進實質的性別平等,合理規範國家對人民施予刑罰的權力,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以及建立婚姻關係雙方之間維繫平等親密關係的空間,請連署支持我們的主張:廢除刑法第239條通姦罪

 

連署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高雄市天晴女性願景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性別人權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跨性別punk倡議工作站、台灣監所改革聯盟、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台南巿女性權益促進會、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女科技人學會、中華慈宥婦幼關懷協會、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冤獄平反協會、屏東同志遊行聯盟、魚麗人文主題書店‧魚麗共同廚房、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大學女性研究社、社團法人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勵馨社會福利基金會

 

連署人(部分):

尤美女(立法委員)、
潘維剛(立法委員)、
尤柏祥(律師)、王怡今(律師)、王俊凱(律師)、
王照宇(律師)、呂紹凡(律師)、李宜穎(檢察官)、
李明芝(律師)、李宣毅(律師)、李晏榕(律師)、
汪哲論(律師)、沈巧元(律師)、周廷翰(律師)、
林君鴻(律師)、林佳儀(律師)、林宗翰(律師)、
林孟皇(法官)、林莉慈(律師)、林實芳(律師)、
邱瑛琦(律師)、翁國彥(律師)、袁秀慧(律師)、
高志明(律師)、張喬婷(律師)、張瀞心(律師)、
莊喬汝(律師)、許秀雯(律師)、郭怡青(律師)、
郭建中(律師)、陳克譽(律師)、陳怡君(律師)、
陳彥君(律師)、陳映帆(律師)、陳倚箴(律師)、
陳書瑜(律師)、陳絲倩(律師)、陳誌泓(律師)、
陸詩薇(律師)、曾郁智(民間公證人)、楊芳婉(律師)、
楚曉雯(律師)、廖郁晴(律師)、劉又禎(律師)、
劉俊霙(律師)、劉彥君(檢察官)、劉韋宏(律師)、
蔡晴羽(律師)、蔡雅瀅(律師)、蔡慧瑜(律師)、
賴芳玉(律師)、錢建榮(法官)、謝巧君(律師)、
謝幸伶(律師)、魏小嵐(律師)、羅士翔(律師)、
羅秉成(律師)、嚴心吟(律師)、蘇宏杰(律師)、
顧立雄(律師)、

方念萱(政治大學新聞系副教授)、
王  品(台北大學社工系助理教授)、
王秀雲(成功大學科技、醫學與社會中心副教授)、
王筱慧(樂利國小教師)、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王儷靜(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成令方(高雄醫學大學性別所副教授)、
江  盛(醫師、馬偕醫學院醫學系助理教授)、
江雅綺(臺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助理教授)、
何明修(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何春蕤(中央大學英美語文學系教授)、
何賴傑(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
吳宗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吳俊毅(高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吳從周(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李立如(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建良(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台灣大學法律系合聘教授)
李淑君(輔英科技大學講師)、
李瑞中(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社會學研究所合聘助研究員)、
李聖傑(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李達義(影評人、台灣藝術大學電影系講師)、
沈秀華(清華大學社會所副教授)、
沈清楷(輔仁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
阮慶岳(元智大學藝術與設計學系教授)、
官曉薇(台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文蘭(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助理教授)、
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
林秀珊(中和國小教師)、
林佳和(政治大學勞工所助理教授)、
林佳範(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教授)、
林明昕(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林鈺雄(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柯耀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洪  凌(世新大學性別所助理教授)
范  情(教授)
范  雲(台灣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范芯華(東吳大學哲學系助理教授)
夏鑄九(台大建築與城鄉研究所退休教授)、
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徐偉群(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協會會長、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
翁麗淑(鷺江國小教師)、
翁燕菁(中山大學政治所助理教授)、
高仁川(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高金桂(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張小虹(台灣大學外文系教授)、
張恆豪(台北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張晉芬(中研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
梁莉芳(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助理教授)、
莊世同(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許玉秀(教授)、
許恒達(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許甄倚(東華大學英美語文學系副教授兼系主任)、
許澤天(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郭玲惠(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郭英調(陽明大學臨床醫學所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台北榮總醫師)、
陳志輝(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陳宜中(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陳尚志(中正大學政治系助理教授)、
陳思仁(台北藝術大學共同學科助理教授)、
陳昭如(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陳美華(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
陳惠敏(台灣大學社會系專案助理教授)、
陳筱青(思賢國小教師)、
陳韻如(台北大學社會系助理教授)、
傅大為(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教授兼人社院院長)、
彭渰雯(中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所副教授)、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所助研究員)、
黃長玲(台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黃淑玲(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助理教授)、
黃詩淳(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黃榮堅(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黃馨慧(台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副教授)、
楊巧玲(高雄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楊佳羚(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助理教授)、
楊芳枝(成功大學台文所教授)、
楊婉瑩(政治大學政治系教授)、
詹森林(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廖儒修(中正大學化學暨生物化學系教授)、
劉紹華(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台灣大學國家發展所教授)、
蔡聖偉(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鄭川如(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鄭運鴻(清華大學通識中心兼任講師)、
穆信成(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錢永祥(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戴佳君(集美國小教師)、
戴瑀如(台北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糠明珊(元智大學通識教學部講師)、
薛智仁(成功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謝世民(中正大學哲學系教授)、
謝碩駿(世新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鐘芳樺(輔仁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藍玉春(中正大學政治系教授兼系主任)、
藍佩嘉(台灣大學社會系教授)、
顏厥安(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魏玫娟(政治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
方志宇(婦女新知培力部專員)、
朱一宸(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監事)、
吳佳臻(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吳易澄(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馬偕新竹分院醫師)、
吳彥然(台灣青年公民論壇協會秘書長)、
吳國玄(媒體工作者)、
卓耕宇(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常務監事)、
易禹昕(記者)、
林世煜(民間真相和解與促進會常務理事)、
林以加(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
林政佑(台灣監所改革聯盟成員)、
林盈萩(專利工程師)、
邱伊翎(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姚淑文(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秘書)、
洪文龍(教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
洪珮瑜(專利工程師)、

胡永芬(獨立策展人、藝評人)、
徐睿楷(高蓋茨律師事務所編輯)、
馬蕙蘭(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長)、
崔愫欣(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秘書長)、
張秀卿(現代婦女基金會社工專員)、
陳玫儀(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
陳政光(醫師)、
陳羿谷(婦女權益發展基金會研究員)、
陳郁琦(台灣人權促進會南部辦公室執行秘書)、
陳淑芬(建築師)、
傅銘偉(曾任社區大學講師,台南藝術大學音像藝術管理研究所碩士)、
曾昭媛(尤美女立委辦公室副主任)、
曾桂香(記者)、
黃怡碧(台灣國際醫學聯盟專案協調人)、
黃芷嫻(立法院國會助理)、
黃柏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秘書)、
黃蕾安(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總幹事)、
楊秀彥(高雄市輔育人員職業工會理事長)、
劉于濟(千障權益行動聯盟副召集人)、
蔡尚文(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執行秘書)、
蔡順柔(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總幹事)、
謝仁郡(廢死聯盟執行秘書)、
簡至潔(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簡詩敏(藥師)

【持續邀請中】

 

歡迎團體及個人共同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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