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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新聞投書】通姦除罪化的人權意涵 /官曉薇

2013.03.16 蘋果日報 論壇

通姦除罪化的人權意涵

官曉薇(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昨日龍應台在行政院會拋出通姦罪除罪化建議,她說,台灣有些法令讓她和外國人聊天時,會有些尷尬,很多法令在民主化後已廢除和修改,唯獨通姦罪還在。為什麼通姦罪存在會很尷尬呢?可從國際人權發展的觀點來看。

 二次大戰前,大多數國家都處罰通姦罪,但當時普遍僅處罰已婚女性的婚外性行為,對於已婚男性則不罰,二次戰後許多國家(含日本在內)都以通姦罪「罰妻不罰夫」違反性別平等而直接廢除。然而,許多伊斯蘭國家仍保留「罰妻不罰夫」的通姦罪,並且往往對外遇的已婚女性處以極刑。戰後我國立法機關也曾討論過除罪化,但因當時國民黨婦團主張我國應「維護中國優良家庭傳統」而保留通姦罪,又基於男女平等處罰男性婚外性,我國刑法因此保留了通姦罪,成為「罰妻也罰夫」的通姦罪。

仍保留通姦罪處罰的國家常受國際人權團體如人權觀察(Human Rights Watch)或是國際特赦組織(Amnesty International)的關注,被譴責的理由在於:(1)不平等地處罰已婚女性;(2)刑罰起訴常流於夫妻間或兩邊家庭間之私相報復;(3)審判過程具有性別歧視之價值判斷。這樣的人權譴責在2012年10月首次出現在聯合國人權組織的官方文件中,由國際人權專家組成的「聯合國女性平權法律及實務人權工作小組」發表之官方聲明,第一次明白指出「通姦罪侵害婦女人權」。工作小組鄭重指出,通姦處罰違反性別平等,即便平等處罰男性和女性,對於兩成年人間的合意性行為以刑罰處罰,也侵害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十七條對性自主的保障。聲明還指出,即便法律平等處罰男性與女性,調查顯示「實際執行上女性在刑法程序中面臨極度的弱勢,且侵害他們的尊嚴、隱私和平等」。他們指出,通姦行為可能在民事賠償、離婚過程或監護權上造成不利益,但是「通姦不應是刑事犯罪,國家不能以任何刑罰如極刑、鞭刑、徒刑或罰金加以處罰」。

 這些人權問題存在台灣嗎?很遺憾,是的。首先,可能有人說,沒有人因為通姦罪坐牢啊?的確,實務上通姦罪最多判六個月,好讓被告可以易科罰金,也有法官在判決明白指出通姦本應走向除罪化,而駁回檢察官處一年徒刑的請求,但是法定刑既然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仍可能以坐牢收場,端看法官量刑。其次,有人說,通姦罪主要是保障已婚女性,怎麼可以廢除?然而,從統計看來,妻子被起訴受判決的人數甚至高於丈夫,這和大眾理解「通姦罪保障大老婆並有效嚇阻小三」的印象,相距甚遠。還有人會說,通姦罪可在離婚訴訟中作為談判財產和監護權的有效籌碼,但若以「以刑逼民」作為通姦罪存在的最終意義,此刑罰目的和手段關連性是否符合民主法治國家限制人民權利之基本合憲性要求?尤其民法離婚法制相關「配套」都已逐漸完備後,反對通姦除罪化的理由便更加薄弱了。

 通姦罪是否侵害人權?婚姻需不需要刑罰手段來保護?我們的社會應已成熟到可以理性辯論,兩公約審查結論性意見的第七十一段基於國際人權標準要求政府廢除通姦罪,人權專家丟出了球,台灣社會要不要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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