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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保障女性就業、經濟自主,消除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積極落實職場性別平等,向來都是我們長期努力與關注的焦點。過去,我們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與監督,要求落實雇主與政府責任;近幾年更積極倡議育兒、家務勞動應由社會共同承擔,落實縮短工時與兼顧公共照顧設施、落實職場性別平等,才能讓國家生產力與勞動力永續。

[連署] 我支持「勞工一年五天有薪照顧假」連署

我支持「勞工一年五天有薪照顧假」連署

去年八月南瑪都颱風來襲,部分縣市「停課不停班」的決定引起民怨,在朝野關注下,馬總統開出「有薪家庭照顧假」的支票,內容卻是七折八扣,看得到吃不到。 

人民對有薪家庭照顧假需求如此迫切,我們懇切呼籲行政院重新修定合乎勞工需求的版本,請大家一起來連署支持,讓政府聽見我們的聲音。

共同發起連署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台灣失智症協會、千障權益行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老人福利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露德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彭婉如基金會、勞工陣線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以下為本聯盟的訴求,邀請您共同參與連署網址:http://ppt.cc/z5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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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書】

我們需要合乎勞工需求、比照公務員至少五天的有薪照顧假

拒絕條件嚴苛、對象限縮的颱風照顧假

共同發起連署團體:

婦女新知基金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台灣失智症協會、千障權益行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老人福利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台灣露德協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彭婉如基金會、勞工陣線協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去年八月南瑪都颱風來襲,部分縣市「停課不停班」的決定引起民怨,在朝野關注下,馬總統開出「有薪家庭照顧假」的支票,卻在同年底跳票;2012年行政院冥頑不靈地無視民間團體多次抗議與反對,仍以原草案內容逕送立院,預計以表決多數強行過關;部分立委更以「先求有再求好」來勸說,希望勞工先接受現有版本,以免讓需要的人在颱風天無假可請。

既然人民對有薪家庭照顧假需求如此迫切,為什麼民間團體不願意接受行政院版內容,盡速通過修法,反而多次舉辦記者會,懇切呼籲行政院重新修定合乎勞工需求的版本?

原因就在於,一、政府宣稱照顧到勞工的「有薪家庭照顧假」都是假的,即便通過行政院版本,勞工依然看的到吃不到。二、先求有再求好?廣大勞工和被照顧者壓根不能用,哪來的先求有?有薪家庭照顧假對需要負擔照顧責任的勞工朋友來說不可或缺;盡速通過確實是眾民所望,但讓這種限制多多,完全悖離立法精神的修正案通過,僅是執政黨為了政績好看,而端出看得到卻吃不到的政治牛肉,缺乏改善勞工的家庭照顧需求的誠意。

我們主張:

勞工不是無需在颱風天裡有可以照顧家人的有薪家庭照顧假,而是更進一步立委們不要僅因為要政績就忽略婦女、身障者、老人等的需求,草率通過帶有性別、身心障礙、年齡歧視的多重限制法案,別再拿看得到吃不到的假政策來欺騙人民。

有薪家庭照顧假並非萬靈丹,而僅是政府支持勞工家庭照顧工作的初步展現;政府不要再漠視勞工權益,將照顧工作推給家庭與婦女;我們不要暫時性妥協或先求有再求好的欺騙承諾。政府和立委應展現魄力,正視家庭照顧假本質、回歸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精神;除盡速通過不限於颱風天及照顧對象,勞工至少比照公務員的五天有薪家庭照顧假外,也應正視不同年齡、性別、身心狀況者有其不同照顧需求,盡速著手研擬各項配套措施,分攤照顧重擔,讓勞工可以有喘息的機會。

戳破通過行政院版「有薪家庭照顧假」是為勞工爭取權益的謊言:

看的到吃不到,政府有心都是假的

行政院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修法草案內容層層設限,使勞工要請得到「有薪家庭照顧假」十分困難;要享「有薪家庭照顧假」,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颱風等天災「停課不停班」的狀況;(二)需親自照顧家有12歲以下子女。在此條件下,僅有極少數勞工能夠符合資格,如果勞工家庭需要照顧的對象是失能、失智的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狀況就不能適用,對必須兼顧家庭與工作的核心家庭夫妻及單親家庭來說,實際上幾乎沒有受到任何的助益。

我們批評:

一、 家庭照顧,並非颱風天與十二歲以下兒童才需要

家庭照顧工作的沉重負擔並不會因為天氣晴而減緩或消失;而需要勞工照顧的家庭成員,也並非光是十二歲以下子女而已。每個人都可能成為家庭照顧者,需要照顧的對象可能是子女、家中長輩、甚至是其他親屬與同居伴侶;行政院的修正草案,雖可能滿足停課不停班時雙薪家庭家長照顧兒童的需求,但同時也排除更多人的照顧權益;即便受照顧者吻合條件,非婚同居伴侶、單親等家長等卻無法有薪。

行政院版草案,將對象限定於十二歲以下子女,僅是為了不違反兒少福利法「不得使未滿十二歲之人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的規定,並未正視家庭照顧工作內涵,無視於老人、身心障礙者、失能者的需求。

以照顧身心障礙者的家庭來說,身心障礙者在面對危險或突發事件的應變能力是最先需要考量的,當天然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都會盡量讓他們減少外出的機會;而照顧失智者的家庭,雖然平日可利用日照中心來協助,但風災假時,應一併考慮接送長輩們到日照中心的安全;其餘像是照顧家中長輩、其餘親屬或同居伴侶者也有其需求,而不能僅以受照顧者年齡做為是否能危機應變的區分。

二、 勞工申請照顧假缺乏薪資誘因  國家漠視勞工家庭及女性的照顧負擔

據統計,家人照顧需求為婦女未能進入勞動市場之主因。長久以來,私領域勞動力長期被排除在成本考量外,女性被要求無酬肩負照顧工作;即便是投入職場的女性,在遇到家庭成員需要照顧時,依然被迫無薪返家照顧。家庭照顧的成本並未消失,僅是由可計算的雇主負擔隱形轉嫁到個別家庭照顧者身上,造成女性在職場及照顧工作的雙重壓迫,完全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精神。

如果國家繼續卸責,等於漠視女性就業及參與社會的障礙,實際上已經違反政府簽署、施行的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十一條明定:「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為落實此公約,政府本應盡力提供家庭照顧之友善就業措施,促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從勞工家庭的需求來看,除了要求有薪的家庭照顧假之外,還需要政府提供普及、優質、平價的照顧服務體系,給勞工完整的照顧公共化服務,不要只是用無實質助益的颱風照顧假來敷衍。

三、  獨厚公務員,不平等的家庭照顧假是明顯階級歧視

據媒體報導,勞委會主委王如玄重提,「家庭照顧責任屬全國政府、人民,不應只由雇主承擔;勞工若要比照公務人員,每年企業將多支出三百八十一億的人事成本。」確實,家庭照顧責任應由全國政府及人民共同負擔,但在國家政策上何以獨厚公務人員?公務員每年可請七天家庭照顧假,其中五天給薪;而為其薪水買單的廣大勞工卻連一天有薪照顧假都沒有;理應為勞工權益發聲的勞工委員會未曾說明381億是如何估算出來,卻先向資方靠攏,擔心資方成本增加,直接要求勞工為共體時艱買單,這樣的訴求如何不引起民怨?照顧老少的需要,不因階級或職業而有區別,如此只圖利公務員,卻無法照顧到普遍勞工的作法,對台灣跨世代、跨職業階級、跨性別的公平非但沒有任何助益,還加深了階級歧視的存在。

四、 睜眼說瞎話,有薪家庭照顧假他國已有前例

勞委會以世界各國均無有薪家庭照顧假為由,做為台灣無法施行的原因之ㄧ。事實上,美國的加州及紐澤西州以州辦社會保險形式補助勞工六週的有薪照顧假,支持勞工照顧家庭成員及新生兒;美國總統歐巴馬肯定這樣的措施,並於2013年預算編列相關預算給勞動部門進行相關研究,並鼓勵各州跟進。而口口聲聲說要提升勞動者權益的台灣政府,非但不思索創新方案,反而睜眼說瞎話的以各國均無法做到做為藉口推諉責任。草率拼裝政策內容,忽略勞工需求,提出限制嚴苛的颱風家庭照顧假,還洋洋自喜將為世界創舉。

五、 對家庭照顧想像過於狹隘,忽略多元家庭需求

行政院草案草案中所謂「家庭成員」,仍以血緣與婚姻締結作為判斷基準,扣緊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形態,如此狹隘的家庭想像,忽略台灣社會不婚者、單親、同志伴侶等多元家庭需求,與政府推動「性別平權,尊重多元」的人口政策綱領精神相違背。性別工作平等法中規定,家庭照顧工作的「突然發生」,並不只限於颱風這樣的天災,舉凡性別平等工作法中列舉的預防接種、疾病、天災或其他重大事故皆然;舉凡老年或長期、暫時失能者,都是受照顧的對象,實無需有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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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 林秀怡
聯絡電話:02-25018715  傳真:02-2502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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