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這裡

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呼籲司法院應負起家事服務中心建置責任,落實保障人民權益]~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半套司法院!人民別淡定了!
~呼籲司法院應負起家事服務中心建置責任,落實保障人民權益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 時間:2012年6月8日(週五)上午10:00
  • 地點:台北市龍江路264號3樓婦女新知基金會
  • 主持人:梁育純(婦女新知基金會 董事/律師)
  • 發言人:
    • 方麗群(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熱線 接線志工)
    • 林實芳(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律師)
    • 何振宇(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研發處處長)
    • 陳宇嘉(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理事長/國立東華大學民族發展與社會工作學系主任)
    • 呂佳育(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 社工督導)

 

我們為什麼需要家事服務中心?

阿梅與先生努力打拼事業,事業穩定後,竟發現先生外遇,在先生不願意協議離婚的情況下,決定走進法院爭取應有的權益。但當她走進法院後,訴訟輔導科的服務人員只是遙指角落的櫃臺,冷冷的說:「那邊有範例可以參考」,就打發阿梅離開。阿梅手裡拿著滿是法律用語的範例,心理想這到底是要手寫呢?還是要電腦打字?書狀裡寫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是什麼?送達代收人的意思是什麼?光是這些法律用詞就讓阿梅萌生退意。婦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熱線志工方麗群表示,在她十多年的接線工作中,以及陪伴朋友進法院經驗裡深深感受到,對於從來沒進過法院,且還正經歷著破碎婚姻的痛苦的人民來說,法院光是提供書狀範例,是無法真正提供當事者需要的心理支持及協助他們重新調整家庭關係。

阿梅的經驗想必走過法院的人都不陌生,面對著艱澀難懂的法院公文,卻不知道字裡行間的意義,帶著多年的婚姻問題走進法院,但最後什麼問題也沒解決,也沒有人和你/妳一起討論該選擇何種程序來處理家庭糾紛,以及未來將如何重新調整與家人的關係,最後只拿到一紙難以執行的判決,人生沒有因此變的更淡定,反而更加不安定。阿梅的故事不單只是反應一般民眾上法院前後所遭遇的問題,更是不友善司法的最佳體現。

沒有主責機關的家事服務中心形同虛設

為能積極實現友善司法環境,民間團體一直以來倡議在今年(2012)6月1日家事事件法上路後,各個地方法院都能有一個專為人民提供家事事件相關服務的家事服務中心。然而,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19條之1為德不卒,條文中沒有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法院僅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惟有在各縣市政府經費不足時,才願意編列預算補助。

原司法院提出之草案第19條之1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但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此一保守作法,縱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司法院仍表示只願意做為單純提供經費之單位,因此,一讀通過之19條之一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前項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經費不足者,得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之。其補助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而我們必須嚴厲譴責的說:這不僅是一條不負責任的修法草案,更是用來欺騙民眾的空頭支票,因為條文中沒有明訂中央主管機關,此後果將導致家事服務中心難逃淪為地方政府自籌、自辦,而地方政府由於經費欠缺,家事服務中心必定難逃夭折命運!而受害最深的恐怕是像阿梅一樣的民眾。

司法院應主責家事服務中心

家事法院、地方法院是協助人民處理家事紛爭之重要單位,而家事服務中心本來就是少年及家事法院體系之一環,其設立之目的家事服務中心之設立目是使當事人或關係人在參與家事事件法律程序之際獲得更多元的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加強其對相關家事程序及制度之瞭解,將有助於自我評估、獲得必要支持及資源之管道等能力,使家事事件紛爭可以獲得更圓滿之解決。

再者,家事服務中心之設立本來就是希望能夠做到積極協助當事人、其他關係人間長期關係之調整與修復,以及在當事人走完司法程序後,協助當事人與後續相關社會福利接軌,並獲得相關其他資源,以達圓滿、妥適解決家事紛爭。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過去處理家事案件之程序散落在民事訴訟、家事非訟程序中,程序之利用者難以一窺全貌,而充分理解、掌握程序之進行,因而推動家事事件法之立法,目的就是希望同一家庭所涉相關家事事件予以統合、通盤處理。而家事服務中心設立之目的也是期望提供多元資訊,協助民眾之家庭糾紛能獲得妥適、完滿的解決,但如今司法院卻只是一昧卸責,訂出一條沒有主責機關的家事服務中心條文,根本是漠視民眾需求,也違背促進友善司法之精神。

司法卸責,累死社工!

此外,我們也「反對」少家法院組織草案第13條未將社工人力納入法院服務體系。這樣的作法,形同將少家法院或家事服務中心所應負責的社工服務規劃、以及陪同出庭、陳述意見、提出調查報告、擔任被告、特別代理人、遺產管理人、參與程序、或其他法院請求或囑託協助社工服務事項,「完全」轉嫁給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研發處處長何振宇表示,現在已經有不少家暴事件服務處被要求協助配合擴大辦理家事服務,但各縣市政府卻不知道經費該從何而來?何振宇擔憂如此一來不僅會降低家暴服務的品質,人民也得不到應得的服務。

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協會社工督導呂佳育也表示,基於維護社會工作之專業品質,針對家事事件法中多項需要社會工作人員協助之業務,如:陪同出庭、出具調查報告、擔任訴訟代理人等,司法院應編列正式社工人員編制,而不是將相關業務轉嫁到家暴服務處或是縣市政府社會局處之社工人員身上,對於他們已經沉重之工作負擔無疑是雪上加霜,在人力不足的情況下,也讓該法原先良好之立意無法得到實踐。

根據內政部兒童局的統計資料顯示,目前全國兒保社工共505人,2011年新增通報個案共28955件,再加上仍需追蹤服務的16575件舊案,平均每位社工要處理90件,遠超過標準案量的3倍,各縣市政府社會局處的社工人力原本就是捉襟見肘,若再加上6月1日起家事事件法實施之後新增加的家事服務案件,可以想見各縣市社工人員的工作量必定大增,將使社工過勞爆肝,服務品質降低,最終使得民眾的權益受損。社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陳宇嘉表示,國外多有不同專業的社工協助民眾,如:醫院社工、部隊社工、學校社工、司法社工等,但反觀台灣的司法環境,有非常多弱勢民眾進到法院,能獲得的法律扶助非常有限,更別說協助這些弱勢族群與後續的社會福利接軌。

我們的訴求

因此,我們要求第19條之一應修正為:『司法院應編列預算,統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供少年及家事法院提供家事服務之場所、軟硬體設備、經費,及配置所需人力,提供家事事件之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服務。』

司法院應負起責任,擔任家事服務中心的主責中央機關,更應積極將司法社工正式納入司法體系。積極落實協助民眾在參與家事事件法律程序之際獲得更多元的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加強其對相關家事程序及制度之瞭解,真正落實友善司法之精神!

 

議題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