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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權益

保障女性就業、經濟自主,消除職場性騷擾、性別歧視、積極落實職場性別平等,向來都是我們長期努力與關注的焦點。過去,我們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立法與監督,要求落實雇主與政府責任;近幾年更積極倡議育兒、家務勞動應由社會共同承擔,落實縮短工時與兼顧公共照顧設施、落實職場性別平等,才能讓國家生產力與勞動力永續。

婦女新知基金會對於勞動部組織改造之聲明

婦女新知基金會對於勞動部組織改造之聲明

組織改造不能只是疊積木!
請給我們積極、實質的組織改造!

婦女新知基金會 2012.4.23

今日〈民國(下同)101年4月23日〉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審查「勞動部組織法」、「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組織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組織法」、「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組織法」、「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組織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等草案。勞動部之組織規畫事前並未邀集民間團體溝通,於該會議中,雖經立法委員質詢,勞委會仍未實質且明確的說明未來勞動部的組織規劃與業務執掌。

性別工作平等法正式施行迄今正好滿十年,然而於勞動部的規劃中,卻未見勞委會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十年成效之檢討與反省。在這組織改造之際,勞委會是否將積極主動檢討相關行政立法、業務功能規劃的長久問題?如果沒有,則勞動部大費周章的組織改造,仍僅是舊酒裝新瓶,把舊有的組織人員重新更名、搬動而已,形式大過於實質,根本無法真正達到「改造」的目的。

 

應儘速向民間公布勞動部內部各業務司分配之人力及預算

根據前開「勞動部組織法」等草案以及行政院勞委會「勞動部組織改造專區」網頁(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de88ec6),組織改造後的勞動部將成立5個署及6個業務司。而性別平等及就業歧視相關業務將由六個業務司中的「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處理。惟關於勞動部內部各業務司之職掌分配,在「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2條中僅概括臚列,並未如勞動部所屬之各署、局、研究所,分別有明確的組織法及立法說明。

惟查,目前勞委會之勞動條件處,已發生負責性平法業務的人力、預算過少,難以負荷、落實相關業務之困境。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要求勞委會具體說明將來「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中關於處理性別平等業務的人力、預算究竟如何?並盡快公布6個業務司明確的組織設計,具體說明其業務的職權分配、員額編制,讓民間團體有具體監督的依據!

其次,依據96年新修正的性別工作平等法第6條之1明定:「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與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惟查,性別平等相關業務由勞動部內部之直屬單位「勞動條件與就業平等司」處理;但「勞動部組織法」草案第5條第4款、「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第2條第5款規定,未來的勞動檢查政策之推動、執行、監督又將由勞動部的三級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署」處理,如何確保兩者能夠有效的互相整合,並確實於勞動檢查的規劃中融入性別觀點?

 

嚴正反對「勞動條件檢查地方化」!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組織法」草案目前第2條之立法說明,未來關於「勞動檢查」一項將分工為「中央安全衛生、地方勞動條件」,中央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僅執行安全衛生法之相關檢查,關於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勞動檢查,將由地方政府機關執行。

然而,若以目前各縣市性別工作平等案件申訴量來評估各縣市對於性別工作平等相關權益推動之成效,依據99年的統計資料,可以看到,申訴受理案件數破10件之縣市僅有不到5個,而案件數是0件的更有10個縣市,顯現出各縣市在性別工作平等推動上的不足。依據本會經驗,常有民眾因為雇主與地方政府的關係良好,而不願、不敢或無法提出申訴,我們非常質疑,在這樣的狀況下,連單一個案的申訴都讓民眾如此擔心受怕,更不用說落實勞動檢查及後續裁罰之執行,至於執行檢查的專業度,又是另一個令人非常擔心的問題。在地方政府既有問題如此多的狀況下,我們實在難以相信將勞動條件檢查下放地方是最能夠保障勞工權益的作法,因此,本會嚴正反對「勞動條件檢查地方化」,關於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勞動檢查,中央勞動部責無旁貸!

性別工作平等會在勞動部組織法草案中仍然妾身未明

目前勞委會內之性別工作平等會僅是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處理其組織架構,人員任用也是充任。但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4條第1項的規定,人民就性別工作平等會之處分,可以直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顯示性別工作平等會本來就是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法設立,行使公權力之行政「機關」,應以法律明訂其層級、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為宜。因此,未來勞動部下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層級、組織架構、人員配置究竟如何?又將如何與「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的業務執掌整合?

其次,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性別工作平等會設置要點」第2點,性別工作平等會掌理:一、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二、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三、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四、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五、其他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之事項。但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會並未配置專任人員,目前僅處理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已使性別工作平等會疲於奔命,使得性別工作平等會的功能受到嚴重限縮,本基金會要求以法律明定性別工作平等會之組織架構、人員配置,使其發揮推動政策、現況調查等進一步的積極作為。

 

就業歧視與性別平等審議機制仍然疊床架屋

依據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就業歧視之認定為縣市政府掌管事項。因此,就業歧視案件若當事人不服地方政府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評議結果,因為中央並無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的設置,只能提出訴願加以救濟。反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設立的性別工作平等會,地方政府及中央兩個層級皆有。當事人若不服地方審議結果,除了訴願外,還可以選擇向中央勞委會的性別工作平等會提出申覆,讓案件的關鍵爭議點得到再一次的審議。導致同樣是就業平等的案件,卻僅因法源依據的不同,程序和救濟管道上就完全不同。

因為申訴機制的疊床架屋,實務上也時常發生一案兩申訴的狀況。曾經有同一案件的當事人同時向地方政府提出就業歧視申訴和向中央政府提出性別工作平等之申訴,結果地方及中央各自成案,地方和中央主管機關也各自做出了行政處分。這樣的制度遑論人民,連行政機關都無所適從。顯示出就業歧視與性平審議機制的疊床架屋、分工不清。我們想問,未來的勞動部是否將解決申訴機制紊亂的問題,將就業平等相關業務整合?勞動部是否將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整合相關業務,強化中央保障無論是性別平等或就業歧視等就業平等的功能?

 

綜上,婦女新知基金會強烈建議勞委會應謹慎確實的檢視目前組織設計的缺失,並回應至組織改造的設計中。且應將各個業務司及性別工作平等會之組織設計、功能任務、業務分工及員額編制明訂於組織法中,並盡快公佈上述資訊,以利民間討論和回饋建議,展現勞動部尊重性別及就業平等的決心。婦女新知基金會要求:勞動部的組織改造不能只是疊積木!請給我們積極、實質的組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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