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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自主

從身形外貌、舉止投足、到性與生育,女體向來都是不同專業所關注及相爭詮釋的戰場;藉由各種論述與文化,不斷型塑女孩/女人的樣貌,卻鮮少關注女性做為主體的意願。新知長期關注性自主議題,以積極同意(yes means yes)為核心,翻轉現有體制與修法;回歸身體自主,無論生/不生,肯定女性對生育的自主與能動性。

【聲明】關於「少女說不太小聲,法官判無罪」之二審判決聲明稿

關於「少女說不太小聲,法官判無罪」之二審判決聲明稿
——「不,就是不!」

2012.03.20 婦女新知基金會 林實芳(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律師)

台中市男子潘瑞安和15歲女網友發生性關係被控性侵,更二審認定告訴人甲女「僅有口頭上說『不』,並無實際行動阻止被告之行為」(引自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重侵上更(二)字第25號刑事判決),判決潘男無罪。

婦女新知基金會認為: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的認定,仍停留在1999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法之前,已經不只是恐龍法官,而是食古不化的「化石法官」!

1999年修正前舊《刑法》規定,必須要使用強暴脅迫手段到達「不能抗拒」程度才能構成強姦罪。這種立法表達了一種「典型強暴」迷思,只有陌生人拿刀架在脖子上,被害人抵死不從才構成強暴。因此1999年《刑法》正視被害人性自主權,從「不能抗拒」修正為「違反意願」,就是要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狀態!

法院援引雙方的網路對話:

少女:『是你強對我做那的事』
潘男:『但是我那時候是因為真的喜歡你,而且又控制不住,然後幫你解衣的時候,你也沒有阻止我阿,我想說你應該同意吧……』

告訴人:『我有說不

被告:『但是我以為你只是說說的阿,我想說你沒有行動上的阻止我』

受害女性已經明確表示自己意願,她已經明確說「不」,被告也坦承。但是法官與被告,仍認為女性的「不」不過只是說說而已,只要沒有誓死抵抗的行動,就不是真的說「不」。

這樣的法院判決,就是由法院帶頭拒絕聽見女人說「不」的聲音。為何當女性已經明確說出「不」的時候,法官卻還停留在「要有抵抗才是不」的強暴迷思中?

因此,婦女新知基金會呼籲社會應該正視「化石法官」的存在,徹底進行驅除鬼魅的儀式,請聽見女性說「不」的聲音,不就是不!No means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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