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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監督

男性政治人物常忽視性別政策,因此我們提倡女性參政,推動成立各類性別政策委員會、內閣任一性別比例不低於1/3。1989年起的歷次選舉,選前我們檢視各黨性別政策,要求各黨候選人支持民間版性別政見,或評析選舉性別歧視文化。選後則監督性別政策是否落實。近年推動國家體制改造,設立性別專責機構,要求政府推行聯合國性別主流化。

【婦團聯合記者會】告別父權千年,期待性平元年

時間:2011年12月28日(週三)早上10點
地點:台灣國家婦女館(台北市杭州南路一段15號9樓)
主持人:范雲/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
團體發言代表:
婦女新知基金會/黃長玲常務監事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何碧珍秘書長
台灣女性學學會/陳瑤華理事長

即將邁入2012年的台灣,也即將面對兩項攸關性別平權發展的體制變革:CEDAW 施行法的實施,以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成立。

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形式公約)是全球最重要的婦女人權法典,目前全球超過180個國家是締約國,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是自立法院2007年批准該公約以來,在婦女團體的督促與監督下,已經發表過國家報告,也曾邀請擔任過聯合國CEDAW委員會委員的國外專家到台灣來聽取報告,並提出建議。政府部門承諾消除對女性直接和間接的歧視,並針對專家建議擬定具體的措施。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設立,是民間婦女團體自2003年以來,長期呼籲政府建立性別專責機構的結果。性別平等處的設立,是我國有史以來第一次,在政府體制內正式配置專責人力,推動性別平權的相關政策。在近年政府推動聯合國重要進程「性別主流化」的過程中,有鑒于性別主流化的工程浩大,專責人力的配置也尤其重要。因此,進入性平處的專責人力,是否具備處理性別政策能力,對性平機制未來是否發揮功能,具有相當的影響。

CEDAW施行法的實施以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的設立,應該是要讓CEDAW公約的實踐以及性別主流化的推動更為順利。2012年1月1日,CEDAW施行法即將正式上路,性別平等處也應當要正式揭牌,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專責人力和預算也無法保證性平業務能順利推展,為了讓2012年真的能夠成為台灣的「性平元年」,使我國在性別平權的發展上,與國際人權體系聯結,也與國際性別平權的進程接軌,我們提出以下建言:

  1.  五院都應設立CEDAW監督機制,致力於CEDAW國內法化,提出CEDAW國家報告,並接受國際專家的審議,落實〈CEDAW施行法〉的相關規定。自2007年CEDAW簽署後,國內法化的進展緩慢,五院及所屬單位機關應積極檢視相關法規與行政措施,三年內(2015年年底)完成修法的相關工作。下一次報告國家報告的審議會議在2013年,在此之前,政府必須完成第二次的國家報告、成立審查國家報告的秘書處、邀請國際專家擔任審查委員,並檢視第一次國際專家建議是否確切落實[1]。目前僅有行政院即將成立性平處,考試院的性平委員會似乎久未運作,我們期待其他三院(司法院、監察院、立法院)也應儘速設立相關機制,以符合立法院之決議。
  2.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應積極發揮功能﹐未來性別平等處晉用人員﹐應具備性別專長﹐或具備性別政策經驗。由於過去未設專責單位,性別主流化之推動高度依賴民間委員的積極參與,官方委員相對消極,此一情形並非國家性別平等政策的合理發展方式。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作為性別專責單位,應積極發揮政策研擬及協調功能,未來晉用人員若無性別專長或具備性別政策經驗,將無法有效推動性別平等相關政策,因此政府對於未來性別平等處人員之晉用原則應公開說明,降低外界疑慮。
  3. 行政院婦權會(未來改為行政院性平會) 應增加透明性、代表性及可課責性。由於性別平等處成立後,行政院性平會仍具備決策性質,性平會的運作應增加透明性、代表性及可課責性。透明性部份應公佈委員名單,將會議記錄全文上網;代表性部份應兼顧區域、族群、及性別議題之多元性,並開放民間團體推薦民間委員;可課責性部份則應將性平會決議送立法院備查。
  4. 婦女權益發展基金會的角色應調整為國家級婦女政策研究的資料中心。在性平處成立後,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應回歸非政府組織之本色,成為國家級婦女政策研究的資料中心,蒐集婦女及性別政策的廣泛資料,並提供各國落實落實性別平等的政策研究,監督政府落實女性人權保障及性平政策。基金會目前的組織架構仍由內政部部長擔任董事長一職,隸屬於內政部,不利於資料蒐集及獨立的研究工作
  5. 婦女權益發展基金會應比照聯合國CEDAW秘書處,協助國際專家審議國家報告。在國際專家審議台灣CEDAW國家報告期間,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應承擔類似聯合國CEDAW秘書處的工作,協助國際專家審議國家報告,並促成民間替代報告的撰寫及翻譯,提供國際專家參考,以協助委員審查建議工作之進行,並做出具體之結論性意見。
  6. 行政院應每年擬定「性別平等年度施政白皮書」送交國會備詢。行政院應每年公布「性別平等年度施政白皮書」,突顯政府邁向性別平等的前瞻視野及進步價值,並以性別統計、性別預算與性別影響評估等性別主流化進展,作為長期施政目標。

[1]立法院今年通過CEDAW施行法時,一併通過以下的附帶決議:(一)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二)為確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落實,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效,除行政院已於西元20093月正式完成我國初次CEDAW公約之國家報告之外,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應於「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通過後,依公約規定,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