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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過往婚姻家庭法律有許多歧視女性的條文,數十年來我們以批判、聲請釋憲及國會遊說等倡議,推動了許多法律改革,並促使家事審理的專業化。未來我們持續追求落實多元型態的家庭中,無分性別都受國家保障、享有平等及受尊重的生活。

【聲明稿】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辛苦立法十寒暑,家事法院第一步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辛苦立法十寒暑,家事法院第一步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 聯合聲明稿

 

新知、晚晴致力推動立法十八年

一部攸關如何處理家庭紛爭之家事事件法草案終於在12月12日于立法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的推動源自1993年婦女新知基金會(以下簡稱新知)召開「邁向廿一世紀兩性平等的家事審判制度」座談會,拜會司法院院長,呼籲制定「家事審判法」,且於1997年呼籲設立「家事法院」。之後新知與台北晚晴婦女協會(以下簡稱晚晴)於1999年開始召集修法律師組成「家事事件法」研擬小組,針對家庭及婚姻所產生的各種紛爭進行討論,並於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提案通過「應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並研究設立家事法院」,促成司法院自2000年開始由「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研擬「家事事件法」,並籌設家事法院。

司法院立法過程:從草率立法到從善如流

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至2011年1月共召開215次會議,完成草案條文計有118條。然而,司法院卻在2011年1月底率然終止該委員會之運作,另成立第二階段「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小組」,以少數幾位法官為主且僅基於法官個人角度,召開14次會議後,在欠缺民事程序法代表性之學者專家參與下,於8月24日之院會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為抗議司法院不顧人民的期待,草率送出「家事事件法」草案,新知與晚晴發起「反對司法院『拼裝式』家事事件法草案」之連署行動,隨後又召開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要求立法院退回「家事事件法」草案。10、11月立法院召開3次公聽會,包括婦女、兒少、司改等各民間團體紛紛指出草案內容之缺失,最後在民進黨、國民黨立委的努力下,召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針對司法院草率提出的版本進行多次協商及溝通,最後司法院終於從善如流,接納第一階段即邱聯恭老師版本,協商出較能滿足人民需求的版本,順利完成三讀。

家事事件法之未竟之功

雖然家事事件法已三讀通過,卻有些許遺憾之處,未來仍需要持續監督與推動:

一、程序不公開  審判難監督

家事事件法採取程序不公開原則,雖名為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權,但由於法官與人民在法庭內的權力不對等關係,經常導致人民在開庭過程中遭受法官言語斥責或不友善的對待,造成當事者難以彌補的傷害,且閉門審判的後果也將使得人民難以對審判過程進行監督。


二、「家事服務中心」之設置仍待努力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五條規定,作用法不得訂定組織事項,因此無法在家事事件法中制訂設置「家事服務中心」。經過多方討論決定以附帶決議要求司法院研議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增訂相關規定之必要性,有增訂必要者,於家事事件法制訂公布後半年內,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因此,未來我們會持續監督司法院並積極推動家事服務中心的設立,提供當事人及家屬多元化的諮詢與資源轉介服務,讓法院不再只是為審判而存在,而是真正為人民服務而存在。


三、未設置家事執行處  難保護子女利益

家事事件有其特殊性,例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強制執行,事涉兒童人權,並有其急迫性,與一般金錢債權之強制執行性質不同;未成年子女交付或會面交往之強制執行,更不應與一般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等同視之。故應由家事法院以一條鞭方式為後續處理。因此,我們呼籲未來應於家事法院設家事執行處,以統合辦理家事強制執行事務。

四、調解與審判法官同一人  將使調解形同虛設

自社團法人家事調解學會揭露,從法學檢索資料庫中即可發現法官在判決書中毫不隱蔽的以當事人在調解中的陳述或讓步為其裁判之基礎;其中有為數不少是屬於家事事件,更遑論如果逐一檢視並加上不公開判決以及「形式上」避開此條文規定判決後之數量。這樣的現況,顯然會造成當事人在「有後顧之憂」的情形下,於家事調解程序,不敢暢所欲言,而阻斷利用家事調解制度解決紛爭的機會。因此,我們提出審判法官與調解法官應該為不同人之修正動議,可惜司法院以資源偏遠地區人力不足為由,未予採納,為避免當事人之權益受到嚴重影響,我們未來仍會持續要求司法院監督各級法院,嚴守調解中人民所做的陳述及讓步皆不能做為審判依據之基礎。

五、喪失國際審判權,身份關係沒保障

家事事件法草案第53條第2項明定「被告在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本條立法理由雖謂此一規定是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立法例,然而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其前提要件是當事人就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家事事件法草案第53條第2項並未與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2設立同一前提要件。如此立法無異使我國法院對與非中華民國人或無國籍人結婚之中華民國人,就其婚姻事件喪失審判管轄權,如此一來,許多國際婚姻,當外籍配偶離開中華民國一走了之時,國人將無法循中華民國法律,由中華民國法院就其婚姻事件為裁判,其結果將造成其身分關係懸而未決,對當事人權益之傷害極大。因此我們認為家事事件法草案第53條第2項之規定是不當之立法,應予刪除。

最後,我們還是肯定司法院及感謝兩黨立委以跨黨派合作模式,廣納民間意見,並積極促使家事事件法草案通過,然而這僅是朝向建置理想家事法院的其中之一小步而已,更重要的是我們期待在明年6月前,司法院能廣邀專家學者與民間修法律師,一起共同協力制訂相關子法,以完善家事事件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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